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水林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水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水林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嗣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7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期終結日期為10
3年10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年9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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