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消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消簡字第2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宗
       林憲聰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御品社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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