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交上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38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景常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934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調偵字第1594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