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22號聲請人 張漢昌 上列聲請人請求修訂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理由及係基於何種身分聲請。
二、法人之登記證書。
三、本件有無經過董事會或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如有應提出向主管機關就會議紀錄備查之函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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