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5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502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甲○○○○○○、丙○○最新之(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