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1號聲請人 余俊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於民國103年2月1日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103年2月25日刊登新聞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8月25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余俊卿│華南商業銀│103年2月28日│92,134元│GD0000000││││行臺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