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9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崇垣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崇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崇垣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民國97、98年間,因營利姦淫猥褻、偽造文書、詐欺、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72號、98年度簡字第160號、98年度簡字第1830號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月、4月確定;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98號判決判處2年6月,刑前強制工作期間3年,受刑人主張量刑過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6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述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2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7月12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