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4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蔡家豪因過失傷害等11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其各案判決及相關卷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號│1│2│3│├──────┼────────┼────────┼────────┤│罪名│過失傷害│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編│有期徒刑4月(編│有期徒刑3年8月│││號1至2曾合併定│號1至2曾合併定│(編號3至10曾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應執行刑為有期徒│併定應執行刑為有│││刑5月)│刑5月)│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8年11月2日│99年3月11日│98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7914號│緝字第1933、1934│字第12674號││││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案號│99年度審交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2128│100年度上訴字第││最後││2990號│號│440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5日│100年1月28日│100年10月25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高分院││├──┼────────┼────────┼────────┤││案號│99年度審交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2128│100年度上訴字第││││2990號│號│440號││確定├──┼────────┼────────┼────────┤││判決│99年10月25日│100年3月7日│100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備註│字第15068號│執字第4726號│執字第1578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8月(編│││(編號3至10曾合│(編號3至10曾合│號3至10曾合併定│││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應執行刑為有期徒│││期徒刑12年)│期徒刑12年)│刑12年)│├──────┼────────┼────────┼────────┤│犯罪日期│98年底至99年初某│99年4月11日前之│99年4月8日│││日│某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674號│字第12674號│字第12674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最後││440號│440號│440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日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440號│440號│440號││確定├──┼────────┼────────┼────────┤││判決│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5787號│執字第15787號│執字第15787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編│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號3至10曾合併定│(編號3至10曾合│(編號3至10曾合│││應執行刑為有期徒│併定應執行刑為有│併定應執行刑為有│││刑12年)│期徒刑12年)│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9年4月11日│99年4月13日至同│99年4月16日││││年月15日間之某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674號│字第12674號│字第12674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最後││440號│440號│440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25日│││日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440號│440號│440號││確定├──┼────────┼────────┼────────┤││判決│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19日│100年11月19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備註│執字第15787號│執字第15787號│執字第15787號│└──────┴────────┴────────┴────────┘┌──────┬────────┬────────┬────────┐│編號│10│11││├──────┼────────┼────────┼────────┤│罪名│藥事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編│有期徒刑2月││││號3至10曾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犯罪日期│99年2月至同年4│99年6月7日││││月間某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674號│偵字第24680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0│││最後││440號│34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5日│100年11月16日││││日期││││├───┼──┼────────┼────────┼────────┤││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簡字第60│││││440號│34號│││確定├──┼────────┼────────┼────────┤││判決│100年11月19日│100年12月12日│││判決│確定││││││日期││││├───┴──┼────────┼────────┼────────┤││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15787號│執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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