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0五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0號、第二0七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
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係設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八十五之一號十樓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宏康公司)之總經理,為該公司之受僱人,明知電腦軟體程式著作之重製,需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且明知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為國際著名電腦軟體公司,享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權(公訴人僅列「DOS」、「Win95」、「Win98」、「Excel」電腦程式),另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倚天公司)享有倚天中文系統之電腦程式著作權,竟與知悉上情之某不知名公司成年員工一人,基於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在宏康公司上開營業處所,推由該員工連續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電腦程式著作於宏康公司所使用電腦硬碟內,以供該公司使用(各電腦儲存重製電腦程式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代理人嗣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報請檢察官核發搜索票,經警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許,前往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八十五之一號十樓宏康公司執行搜索,並對該公司所使用之二十五部電腦硬碟進行檢查,發現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擅自重製電腦程式著作,乃查出前情。
二、案經著作權人美商微軟公司、倚天公司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宏康公司所使用之電腦中查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重製美商微軟公司、倚天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上揭犯行,辯稱:我擔任宏康公司之總經理,公司分為管理部、業務部及技術部,各部門職務不同,對於電腦軟體之需求亦有所差異,並非全部員工所使用之電腦,其軟體配備均相同,故公司購買電腦僅須添購部分軟體,所以員工有時利用公司合法買入之著作物而加以重製,我因職務繁雜並不知悉,且公司員工有十數人,流動性頗高,我亦不知係何人重製云云。
二、惟查:㈠右開犯罪事實,業經告訴代理人丙○○律師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指證甚
詳,而倚天公司為倚天中文系統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人,有內政部著作權執照(執照字號為臺內著字第八0八六二號)在卷可參;而微軟公司雖未領有中華民國內政部著作權執照,惟依據三十五年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八十二年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簽訂之著作權保護協定及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開著作在我國應受著作權之保護,並有該電腦程式使用手冊、美國著作權登記證明書、宣誓書等件(均影本)在卷足資佐證,故美商微軟公司為附表一所列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權人。
㈡本件告訴人倚天公司及美商微軟公司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派員前往宏康公司進行調查,取得由該公司員工 陶公瑋 所填寫之「廠商問卷表」,因問卷詢問:
「貴公司過去一年增購了多少個人電腦?增購了多少電腦軟體?」,而該員答稱「五台;三套」,因認該公司涉有重製電腦軟體之嫌,由告訴代理人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向臺北縣警察局少年隊提出告訴,嗣於同年十二月二日會同警員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搜索票後,並於當日前往宏康公司檢視二十五台電腦,臺北縣警察局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以該公司負責人丁○○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函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該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對被告丁○○為不起訴處分,另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對於宏康公司及 白家瑜 涉犯著作權法簽請偵辦等情,有臺北縣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偵訊筆錄、搜索票及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不起訴處分書、簽呈等資料在卷可憑。被告雖認告訴代理人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始對被告宏康公司、甲○○提起告訴,認為業已逾越告訴期間云云,惟按告訴乃論之罪,除相對的親告罪外,其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毋庸指明犯人,茍已指明犯罪事實,訴請究辦,縱令犯人全未指明或誤指他人,其告訴仍屬有效(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第二一九三號判例可資參照),從而本件告訴人對於宏康公司所使用電腦發現有重製著作權之犯罪事實,既已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向台北縣警察局少年隊提出告訴,因該公司登記負責人丁○○獲不起訴處分,嗣再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對宏康公司及實際負責人甲○○提出告訴,並不生罹於時效之問題,核先敘明。
㈢查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所發行之每套合法授權軟體附具如身分證號碼般之不同
軟體序號,以資辨別電腦軟體之合法性,即每一套經合法授權使用之電腦軟體,其序號並不相同,茍有重覆相同序號(前三項數目相同,最後一項數目不同)之同種類軟體,雖無法證明何者是經合法授權之電腦軟體,至少可證明序號相同者係未經授權而非法重製之結果,至倚天中文系統,若序號不同,亦可為同一結果之認定。本件告訴代理人會同警員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日,前往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八十五之一號十樓宏康公司之營業處所,對該公司所使用之二十五台電腦進行檢查,發現編號E八與F七,E六與F九、F三電腦之「
MSExcel」軟體序號相同;編號E六與E四電腦之「MSFrontPage」軟體序號相同;編號F七與E八,F九與E六電腦之「MSPowerPoinet」軟體序號相同;編號E六與F三、F九與F十二電腦之「MSWindows」軟體序號相同;編號E八與F七,F九與F三、E六電腦之「MSWord」,F七、F十、F十四與F十五,F八與F十六電腦之倚天中文系統軟體序號相同,此有警製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份及電腦軟體記錄表二十五紙在卷可稽。是相同序號電腦軟體,存在於不同之電腦中,足見宏康公司確有未經合法授權即擅自重製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電腦軟體著作之情。另被告甲○○雖辯稱因時間久遠多數購買資料業已滅失,僅能提供如附表三所示電腦程式之證明文件云云,惟按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商業會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宏康公司既為電腦資訊公司,竟未能提供其餘電腦程式之合法證明文件,足見該等電腦程序應係重製之結果,被告未經合法授權即擅自重製告訴人倚天公司及美商微軟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軟體著作之情,堪以認定。
㈣宏康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一、經營電信加值網路;二、腦資訊技術管理顧問及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之經銷業務;三、電腦軟體及應用軟體之程式系統設計分析資料處理及經銷業務;四、前各項產品之進出口貿易業務,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參。而被告甲○○係該公司之總經理,負責行政業務及技術工作,該公司主要經營傳真客戶之文稿,營業處所有交換機、機房及行政業務人員所使用之電腦等設備,為被告所自承(見原審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訊問筆錄)。被告甲○○既身為宏康公司之總經理,為該公司之受僱人,綜理公司行政及技術業務,對於公司購買電腦及其軟體之數量應知之甚詳;且上開遭重製侵害之著作物,有為開機軟體(如DOS),有為中文系統(如倚天中文系統),有為一般辦公所常須使用之之軟體(如Excel、Word、PowerPoint、outlook),被告甲○○及宏康公司為順利推展公司業務,自應就公司所有之電腦,提供充分之軟體以為支應,宏康公司內之電腦既查獲前揭重製之電腦軟體,足認被告就上開重製犯行與該不知名成年員工間有犯意聯絡之直接故意。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各節,委無可採,本案事證已明,被告如事實欄所示擅自重製告訴人美商微軟公司及倚天公司之電腦程式著作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擅自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宏康公司,其受僱人即被告甲○○因執行業務而犯本件犯行,則應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科以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罰金之刑,公訴人漏引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予補充。又被告甲○○與宏康公司不知名之成年員工間,就擅自重製附表二所示之電腦程式於宏康公司之電腦硬碟內以供使用之犯行,有犯意聯絡,並推由該員工實施,應論以共同正犯;至不知名成年員工之人數,因無證據可認係在二人以上,應認僅有一人。另被告甲○○先後多次重製他人著作,犯罪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公訴人就此等事實漏未敘明,應由本院依職權逕行補正。原審認被告等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有罪判決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基礎,故凡於適用法律有關之重要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載,然後於理由內敘明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始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若事實未有此記載,而理由加以說明,為理由失其依據。如事實有此記載,理由未予說明,則為理由不備,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四款規定,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查原判決事實欄既記載被告甲○○明知前揭電腦軟體為他人享有著作權之物,竟與知悉上情之某不知名公司成年員工,基於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在宏康公司上開營業處所,使該員工共同連續擅自重製如附表二所示電腦程式著作於宏康公司所使用電腦硬碟內等語(參原判決第二頁第一至八行),已認定被告甲○○就本件犯行有直接故意;然於理由欄內復略稱被告甲○○既身為宏康公司之總經理,容任公司員工擅自重製微軟公司電腦程式以供公司營業使用,其對侵害微軟公司電腦程式著作權之犯罪結果發生,有犯罪未必故意甚明云云(參原判決第六頁第四行至第八行),事實與理由已有矛盾。又所謂著作權法之重製,對著作物始有此一問題,至著作財產權則為權利之一種,可為侵害之客體,而非可為重製之對象,乃原判決於主文欄竟記載「甲○○共同連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宏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業務,犯共同連續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云云,將重製之對象指為著作財產權,顯非適法,亦應糾正。被告甲○○及宏康公司提出上訴以本件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而指摘原審未為不受理判決為不當,經核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目的、情節、重製電腦程式之數目、對美商微軟公司、倚天公司商業利益及國家經濟秩序所生損害暨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另就被告宏康公司科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罰金刑。又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擅自重製美商微軟公司電腦程式著作供公司使用,犯罪惡性尚非重大,而被告事後補行購買美商微軟公司及倚天公司之電腦軟體,有統一發票及出貨單影本各三紙在卷可憑,足見其頗有悔悟,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永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法人或自然人之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他方。
附表一┌──┬────────────────────────────────┐│編號│軟體名稱│├──┼────────────────────────────────┤│一│Windows98│├──┼────────────────────────────────┤│二│DOS│├──┼────────────────────────────────┤│三│WinNTServer│├──┼────────────────────────────────┤│四│Word│├──┼────────────────────────────────┤│五│Access│├──┼────────────────────────────────┤│六│Excel│├──┼────────────────────────────────┤│七│Outlook│├──┼────────────────────────────────┤│八│Powerpoint│├──┼────────────────────────────────┤│九│ExchangeServer│├──┼────────────────────────────────┤│十│Frontpage│├──┼────────────────────────────────┤│十一│VisualBasic│├──┼────────────────────────────────┤│十二│ⅡSServer│├──┼────────────────────────────────┤│十三│Schedule+│├──┼────────────────────────────────┤│十四│NTWorkStation│└──┴────────────────────────────────┘編號二┌────┬─────────┬───┬────────────────┐│電腦編號│軟體名稱│版本│序號│├────┼─────────┼───┼────────────────┤│E四│ExchangeServer│5.0│00000-000-0000000-000000││├─────────┼───┼────────────────┤││Excel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FrontPage│3.0.2.│00000-000-0000000-00000││││926│││├─────────┼───┼────────────────┤││Outlook97│8.02.│00000-000-0000000-00000││││4421│││├─────────┼───┼────────────────┤││PowerPoint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Word│SR-1│00000-000-0000000-00000│├────┼─────────┼───┼────────────────┤│E六│Windows95│4.00.│26495-oem-0000000-00000││││95a│││├─────────┼───┼────────────────┤││Excel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FrontPage│3.02.│00000-000-0000000-00000││││926│││├─────────┼───┼────────────────┤││PowerPoint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Word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E七│MSDOS│6.22│1F4F-A223││├─────────┼───┼────────────────┤││ET│3.528│00000000│├────┼─────────┼───┼────────────────┤│E八│Windows98│4.10.│00000-000-0000000-00000││││1721│││├─────────┼───┼────────────────┤││Access97││00000-000-0000000-00000││├─────────┼───┼────────────────┤││Excel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Outlook97││00000-000-0000000-00000││├─────────┼───┼────────────────┤││PowerPoint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Word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E九│Windows95│4.00│12697-oem-0000000-00000││││950B││├────┼─────────┼───┼────────────────┤│F一│MsExcel97││00000-000-0000000-00000││├─────────┼───┼────────────────┤││MsWord97││00000-000-0000000-00000││├─────────┼───┼────────────────┤││MsWindows95││26495-oem-0000000-00000│├────┼─────────┼───┼────────────────┤│F二│MsExcel│7.0│00000-000-0000000-00000││├─────────┼───┼────────────────┤││MsPowerPoint│7.0│00000-000-0000000-00000││├─────────┼───┼────────────────┤││MsWord│7.0│00000-000-0000000-00000││├─────────┼───┼────────────────┤││MsSchedule+│7.0a│││├─────────┼───┼────────────────┤││MsAccess│7.0│00000-000-0000000-00000││├─────────┼───┼────────────────┤││倚天│5.10│││├─────────┼───┼────────────────┤││MsWindows│9.5│35295-oem-0000000-00000││││400.95│││││0a│││├─────────┼───┼────────────────┤││Tread98│v4.02│pctf-0000-0-00-0000-0000│├────┼─────────┼───┼────────────────┤│F三│MsExcel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MsWord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MsWindows95│400.95│26495-oem-0000000-00000││││0b││├────┼─────────┼───┼────────────────┤│F四│MsDos│5.0│││├─────────┼───┼────────────────┤││ET3│3.00││├────┼─────────┼───┼────────────────┤│F五│MsDos│5.0│││├─────────┼───┼────────────────┤││ET3│3.00││├────┼─────────┼───┼────────────────┤│F六│MsDos│5.0││├────┼─────────┼───┼────────────────┤│F七│MsExcel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MsWord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MsPowerPoint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MsWindows98│4.10.│00000-000-0000000-00000││││1998│││├─────────┼───┼────────────────┤││倚天中文系統│3.52│ET16V-16│├────┼─────────┼───┼────────────────┤│F八│MsDos│5.00│││├─────────┼───┼────────────────┤││倚天中文系統│3.52│ET16N│├────┼─────────┼───┼────────────────┤│F九│MsExcel97│SR-1│00000-000-0000000-00000││├─────────┼───┼────────────────┤││MsOutlood97│8.02│00000-000-0000000-00000││││4421│││├─────────┼───┼────────────────┤││MsPowerPoint│SR-1│00000-000-0000000-00000││├─────────┼───┼────────────────┤││MsWord│SR-1│00000-000-0000000-00000││├─────────┼───┼────────────────┤││MsWindows95│4.00│26495-oem-0000000-0000││││950b│││├─────────┼───┼────────────────┤││ET3│v1.23││├────┼─────────┼───┼────────────────┤│F十│MsDos│6.22│││├─────────┼───┼────────────────┤││倚天中文系統│3.52│ET16V-16│├────┼─────────┼───┼────────────────┤│F十一│MsDos│6.22│││├─────────┼───┼────────────────┤││ET3│││├────┼─────────┼───┼────────────────┤│F十二│MsOutlook97││00000-000-0000000-00000││├─────────┼───┼────────────────┤││MsWindows95│4.00│26495-oem-0000000-00000││││950b││├────┼─────────┼───┼────────────────┤│F十三│TrendPC-Cillin│98│pctf-0000-0000-0000-0000││├─────────┼───┼────────────────┤││MsWindows98│4.10│00198-oem-0000000-00000││││1998││├────┼─────────┼───┼────────────────┤│F十四│MsDos│6.22│││├─────────┼───┼────────────────┤││MsWindows│3.1│││├─────────┼───┼────────────────┤││倚天中文系統│3.52│ET16V-16│├────┼─────────┼───┼────────────────┤│F十五│MsAccess97││00000-000-0000000-00000││├─────────┼───┼────────────────┤││MsWord97││00000-000-0000000-00000││├─────────┼───┼────────────────┤││MsExcel97││00000-000-0000000-00000││├─────────┼───┼────────────────┤││MsPowerPoint97││00000-000-0000000-00000││├─────────┼───┼────────────────┤││MsOutlook97││00000-000-0000000-00000││├─────────┼───┼────────────────┤││倚天中文系統││ET16V││├─────────┼───┼────────────────┤││MsWindows95│4.00│06697-oem-0000000-00000││││950b││├────┼─────────┼───┼────────────────┤│F十六│MsDos│5.00│││├─────────┼───┼────────────────┤││倚天中文系統│3.10│ET16N│└────┴─────────┴───┴────────────────┘編號三┌─────┬─────────────────────────────┐│電腦編號│內容│├─────┼─────────────────────────────┤│E一│該部電腦係瑛聲公司所有,供宏康公司測試│├─────┼─────────────────────────────┤│E二│該部電腦由加拿大溫哥華電信公司售予宏康公司,其中NTServer│││4.0(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為合法軟體│├─────┼─────────────────────────────┤│E三│NTServer4.0為合法軟體(系統無法進入)│├─────┼─────────────────────────────┤│E四│NTServer4.0為合法軟體(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ΠSSerrer4.0係WindowNTServer內附軟體,安裝後無序號│││SQLSerrer6.5安裝後無序號│├─────┼─────────────────────────────┤│E五│軟體為BHQCommunication"FANNG"所有,非宏康公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