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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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9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馮衛星
林麗雅 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林玟 秀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羽潔 法定代理人 吳璧琪
下一層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榮峯
下一層上二人共同非訟代理人 林雯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馮衛星(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林麗雅(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共同收養吳羽潔(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