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7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冠緯 即 呂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叁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呂嘉宏前於民國93年10月17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20,000元整,約定借款利息於每月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36,346元,及自9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