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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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4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俊儀
黃志榮魏文昌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79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俊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志榮犯如附表二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魏文昌犯如附表三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告吳俊儀部分┌──┬────────┬──────────────┐│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一│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一)所示部分│仟元折算壹日。│├──┼────────┼──────────────┤│二│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二)所示部分│折算壹日。│├──┼────────┼──────────────┤│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三)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四│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四)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五│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五)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六│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六)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七│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捌│││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七)所示部分│折算壹日。│├──┼────────┼──────────────┤│八│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吳俊儀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八)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附表二:被告黃志榮部分┌──┬────────┬──────────────┐│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一│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一)所示部分│仟元折算壹日。│├──┼────────┼──────────────┤│二│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二)所示部分│折算壹日。│├──┼────────┼──────────────┤│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三)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四│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四)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五│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五)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六│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六)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七│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捌│││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七)所示部分│折算壹日。│├──┼────────┼──────────────┤│八│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黃志榮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八)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附表三:被告魏文昌部分┌──┬────────┬──────────────┐│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一│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有期徒│││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一)所示部分│仟元折算壹日。│├──┼────────┼──────────────┤│二│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二)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三)所示部分│仟元折算壹日。│├──┼────────┼──────────────┤│四│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四)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五│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五)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六│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六)所示部分│仟元折算壹日。│├──┼────────┼──────────────┤│七│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七)所示部分│折算壹日。│├──┼────────┼──────────────┤│八│如聲請簡易判決處│魏文昌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八)所示部分│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