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進會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曾家貽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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