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懋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衣淳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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