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5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懋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衣淳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