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22號

原告 潘微微

訴訟代理人 陳清朗 律師

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

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準此,法院核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

制執行之執行名義為準。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

司執字第1242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38元,爰依前引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22,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1年度雄救字12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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