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46號

債 權 人  盧淑琴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秦庠鈺秦家玉

           住○○市○○區○○路000號16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金圓互助會會款暨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所有位於宜蘭縣暨本院轄區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除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此觀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惟查,依上開清單內容所示,其中位於宜蘭縣暨本院轄區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係屬債務人受託之信託財產,依上揭規定,須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始得強制執行,是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5日內補正本件債權符合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而得對於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之相關證明文件。該通知於114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應認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鄒岳樺

附表:

106年度司執助字第461號 財產所有人:秦庠鈺即秦家玉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中壢區

中壢埔頂

1337

2012.00

100000分之1058

備考

信託財產

建號

基地坐落--------------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4384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桃園市○○區○○○街00號13樓

13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13樓層:71.65

合計:71.65

陽台8.82、花台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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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信託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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