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債務人 廖秀惠 代理人 謝宗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廖秀惠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年;債務人有第1項履行困難情形者,法院得依其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每月需清償新臺幣(下同)8,530元,惟伊每月薪資收入為3,2000元,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臺北市112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22,816元,尚須單獨扶養配偶,扶養費用亦依臺北市112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22,816元,確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爰依消債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㈠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裁定自
民國109年4月9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於111年4月8日經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以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8,530元,總清償金額為614,160元,經調上開卷宗核閱無訛。
㈡債務人薪資收入每月為32,000元,此有債務人薪資明細簽收
單、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4頁至第68頁、第80頁),其配偶因極重度身心障礙,每月僅領有身障補助5,065元,需仰賴其單獨扶養,有戶籍謄本、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身心障礙證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0頁至第116頁),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在臺北市內湖區,其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臺北市112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22,816元,尚須單獨扶養配偶,扶養費用亦依臺北市112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22,816元,扣除每月領取身障補助5,065元後,每月為17,751元。是債務人之收入顯然無法支應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更遑論履行更生方案之金額,其主張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足堪採信。且依其收支及財產狀況,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是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