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28號原告 蔡幸諺 被告 郭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777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2年5月8日臺灣銀行黃金條塊歷史牌價為每100公克賣出價係202,072元,故黃金10兩之交易價格為757,770元(計算式:10兩×37.5g/兩÷100×202,072元=757,7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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