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郭俊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撤銷都市計畫變更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1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決議,此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