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邱仁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晃榮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起訴視
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89,653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
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