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范揚興
相 對 人  范民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申請
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
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
上開分會申請編號0000000-G-014號審查表乙件以為釋明;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36號確認所
有權存在等事件卷宗,經核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
顯無理由。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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