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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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于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于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于瑄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于瑄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823號判決及桃園地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判決在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不論適用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均無不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受刑人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此觀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甚明,惟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26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瑞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間某日│99年3月16日│100年6月16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同左│同左││機關│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364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0年度偵字第19396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同左│同左││├──┼──────────┼──────────┼──────────┤││判決│101年8月10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桃園地院│同左│同左││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同左│同左││├──┼──────────┼──────────┼──────────┤││判決│101年8月10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12643號(已執行│││││完畢)││││├──────────┴──────────┴──────────┤││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園地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5日│95年12月7日│96年1月3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署100年度偵│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同左││機關│字第19364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年度案號││101年度調偵緝字第70│││││號││├───┬──┼──────────┼──────────┼──────────┤││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同左││事實審│││號│││├──┼──────────┼──────────┼──────────┤││判決│101年8月10日│102年1月31日│同左│││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最高法院│同左││├──┼──────────┼──────────┼──────────┤│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68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同左││判決│││號│││├──┼──────────┼──────────┼──────────┤││判決│101年8月10日│102年5月1日│同左│││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執│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同左│││字第12643號(已執行│字第2776號││││完畢)││││├──────────┼──────────┴──────────┤││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桃│編號5至2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園地院101年度審訴第6│字33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1月4日│96年2月6日│96年2月12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同左│同左││機關│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同左│同左││事實審││號││││├──┼──────────┼──────────┼──────────┤││判決│102年1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同左│同左││判決││號││││├──┼──────────┼──────────┼──────────┤││判決│102年5月1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776號││││├──────────┴──────────┴──────────┤││編號5至2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33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3月26日至96年3月│96年4月17日│96年5月11日│││27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同左│同左││機關│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同左│同左││事實審││號││││├──┼──────────┼──────────┼──────────┤││判決│102年1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同左│同左││判決││號││││├──┼──────────┼──────────┼──────────┤││判決│102年5月1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776號││││├──────────┴──────────┴──────────┤││編號5至2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33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3│14│1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5月29日│96年6月7日│96年6月8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同左│同左││機關│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同左│同左││事實審││號││││├──┼──────────┼──────────┼──────────┤││判決│102年1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同左│同左││判決││號││││├──┼──────────┼──────────┼──────────┤││判決│102年5月1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776號││││├──────────┴──────────┴──────────┤││編號5至2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33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6│17│1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6月26日│96年7月5日│96年8月20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同左│同左││機關│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同左│同左││事實審││號││││├──┼──────────┼──────────┼──────────┤││判決│102年1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同左│同左││判決││號││││├──┼──────────┼──────────┼──────────┤││判決│102年5月1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776號││││├──────────┴──────────┴──────────┤││編號5至2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33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9│20│2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1日│96年8月22日│96年8月24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同左│同左││機關│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同左│同左││事實審││號││││├──┼──────────┼──────────┼──────────┤││判決│102年1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同左│同左││判決││號││││├──┼──────────┼──────────┼──────────┤││判決│102年5月1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776號││││├──────────┴──────────┴──────────┤││編號5至2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33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2│23│24│├──────┼──────────┼──────────┼──────────┤│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7日│96年9月21日│96年9月29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調│同左│同左││機關│偵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同左││├──┼──────────┼──────────┼──────────┤│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同左│同左││事實審││號││││├──┼──────────┼──────────┼──────────┤││判決│102年1月31日│同左│同左│││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同左│同左││├──┼──────────┼──────────┼──────────┤│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同左│同左││判決││號││││├──┼──────────┼──────────┼──────────┤││判決│102年5月1日│同左│同左│││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同左│同左│││字第2776號││││├──────────┴──────────┴──────────┤││編號5至2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33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25│26│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10月2日│96年10月2日││├──────┼──────────┼──────────┼──────────┤│偵查(自訴)│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同左│││機關│緝字第7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302│同左│││││號││││├──┼──────────┼──────────┼──────────┤││判決│102年1月31日│同左││││日期││││├───┼──┼──────────┼──────────┼──────────┤││法院│最高法院│同左│││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41│同左│││││號││││├──┼──────────┼──────────┼──────────┤││判決│102年5月1日│同左││││確定││││││日期││││├───┴──┼──────────┼──────────┼──────────┤│備註│臺北地檢署102年度執│同左││││字第2776號││││├──────────┴──────────┤│││編號5至26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330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