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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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夢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95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夢麟犯誣告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
一、蕭夢麟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基於誣告、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撥打電話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謊稱曾 葉淑慧 所經營之位於高雄市○○區○○路○○○號「新棋旅社」2樓201房有從事色情交易,而誣指新棋旅社負責人 曾葉淑慧 涉有妨害風化罪嫌(如附表編號1至5),以及謊稱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而未指定犯人誣告他人涉犯施用毒品罪嫌(如附表編號5)。嗣經勤務指揮中心多次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員警前往查緝,發覺並無上揭檢舉情事,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蕭夢麟於準備程序中同意有證據能力(院二卷第31頁),且被告、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蕭夢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行,辯稱:大家都知道新棋旅社有在作召妓,住在附近的人都知道,我之前也是住在附近...我去報案,警察抓不到人,就說我誣告,我覺得那裡明明有在做,警察抓不到人,就說我誣告,如果有抓到人,我就沒有事,我只是好心打電話,不能因為沒有抓到人,就說我是說謊,報案的人反而有事情,以後我看到什麼事情,我也不敢說了云云(偵卷第18頁、院一卷第69至71頁)。經查:
㈠被告有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地點,撥打電話至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檢舉高雄市○○區○○路○○○號「新棋旅社」一節,為被告所不爭執(院二卷第29至30頁),而被告上開檢舉內容,係陳稱高雄市○○區○○路○○○號「新棋旅社」2樓201房有從事色情交易(如附表編號1至5)、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如附表編號5)乙節,業經本院當庭勘驗110報案錄音檔無誤(院二卷第61至67頁),復有監視器翻拍照片、110報案紀錄單 可佐 (警卷第11至25頁、第29至31頁、第35至37頁);被告上開檢舉之後,經勤務指揮中心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員警前往查緝,並無發現上揭檢舉情事乙情,有上開110報案紀錄單、檢查紀錄表可佐(警卷第15至39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本院認為,不論「新棋旅社」此處先前
是否真的有因色情交易、有人在內施用毒品,而遭警方查獲,被告是否有誣告及未指定犯人誣告之故意、虛構事實之行為,仍應以被告「申告當下」所憑藉之依據認定之,亦即被告於附表所示檢舉行為之前,仍應有合理之依據認為「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有人在內施用毒品之情事,不可僅因該地點過去曾遭警方查獲色情交易、有人在內施用毒品,就允許任何人、可隨時、在毫無根據之情形下,恣意報警檢舉,卻可因「新棋旅社」該處先前之查獲紀錄而獲得免責,否則,不僅會造成警方疲於奔命、司法資源之浪費,亦使「新棋旅社」之負責人處於隨時遭警方臨檢、查緝之窘境,有違事理之衡平,先予敘明。
㈢被告供稱: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之根據,是因為朋友
「 小林 」打電話給我,跟我說他有看到新棋旅社的小姐 婷婷 有帶男客進去新棋旅社,「小林」的名字我不知道,他的電話是0000000000號,至於起訴書附表編號5檢舉新棋旅社從事色情之原因,是因為婷婷沒有被抓到,警察都抓不到人,我不甘願,所以我又再打電話一節(院二卷第25至29頁)。惟查:
1.依照被告所提供「小林」之電話,本院查詢門號「0000000000」之資料,用戶名稱為「 黃金治 」,此有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可佐(院二卷第43頁),從用戶名稱觀之,已與被告所稱之「小林」不符,則被告所稱其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之根據「小林」之人,是否存在,已非無疑。
2.又被告辯稱,係因為「小林」「看到」新棋旅社的小姐婷婷有帶男客進去新棋旅社,被告才打電話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云云,然本院當庭勘驗附表編號2至3之110報案錄音檔,結果略以(院二卷第62至65頁):
⑴附表編號2之報案錄音: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時
間:1分21秒警員:110你好。
蕭夢麟:喂,我剛剛我不是有說,我要報案,你怎麼沒有過去?警員:什麼地方?蕭夢麟:錦田路啦。
警員:新興區嗎?蕭夢麟:鳳山市○○路。
警員○○○區○○○路?蕭夢麟:嘿,220…226號。
警員:226號。
蕭夢麟:新奇旅社。
警員:什麼旅社?蕭夢麟:2樓,新奇啦。
警員:新怎麼寫?蕭夢麟:新年的新。
警員:新年的新。
蕭夢麟:奇怪的奇。
警員:奇怪的奇。
蕭夢麟:嘿。
警員:新奇旅社。
蕭夢麟:對啦警員:2樓。
蕭夢麟:新奇旅社2樓,201的房間,在做黑的。
警員:2樓201號房間。
蕭夢麟:嘿啦,201號。
警員:你是說做黑的還是色情?蕭夢麟:做黑的,做黑的。
警員:做色情。
蕭夢麟:蛤?警員:做色情的?蕭夢麟:嘿啦嘿啦嘿啦。
警員:好。
蕭夢麟:你說剛剛…你剛剛說有過去了。
警員:你打去哪裡?蕭夢麟:你們沒有進去啊,我剛剛有報案啊。
警員:是這支電話你剛剛沒有打。
蕭夢麟:不是啦,我剛剛是打…不是你的聲音嘛,是另外一個聲音,他說他知道,我剛剛在這裡看。
警員:新奇旅社2樓201號房就對了。
蕭夢麟:嘿啦嘿啦嘿啦。
警員:好。
蕭夢麟:快過去。
警員:我等下就過去。
⑵附表編號3之報案錄音: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時
間:39秒警員:喂,110你好。
蕭夢麟:我剛剛有報案怎麼都沒有過去。
警員:什麼地方都沒過去?蕭夢麟:錦田路,鳳山市○○路,226號。
警員:錦田路。
蕭夢麟:新奇旅社。
警員:嘿。
蕭夢麟:2樓。
警員:等一下,錦田路226號。
蕭夢麟:226號。
警員:嘿。
蕭夢麟:新奇旅社。
警員:2樓。
蕭夢麟:2樓,201。
警員:201。
蕭夢麟:做黑的啦。
警員:好。
蕭夢麟:我在這裡等,我都沒有看到你們過去。
警員:好。
蕭夢麟:好好,謝謝。
⑶從被告於附表編號2之報案錄音中稱「你們沒有進去啊,我剛
剛有報案啊」、「我剛剛在這裡看」等語,以及於附表編號3之報案錄音中稱「我剛剛有報案怎麼都沒有過去」、「我在這裡等,我都沒有看到你們過去」等語,顯見被告本人係在新棋旅社旁一直觀看警方的一舉一動,隨時注意警方是否已入內查緝,當警方還沒前往查緝時,仍一直打電話催促警方,甚至於
108年6月22日同1天之同1小時之內,就撥打3次電話給警方,根本不是如被告上開所辯,因為友人「小林」「看到」新棋旅社的小姐婷婷有帶男客進去新棋旅社,被告才打電話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之情形。
3.再從被告自承,起訴書附表編號5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之原因,是因為婷婷沒有被抓到,警察都抓不到人,我不甘願,所以我又再打電話乙情(院二卷第29頁),可知被告為附表編號5之檢舉,係因為「不甘願」警方沒有抓到人而檢舉,不是因為有合理根據才檢舉,已再度令本院質疑被告所稱,其檢舉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之根據的真實性。
㈣被告供稱,檢舉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之根據,是因
為酷酷龍的人有跟我講過,酷酷龍的那個人是朋友,但是我不知道他的名字,也沒有他的聯絡方式,只是我們在打電動的時候他跟我講的一節(院二卷第28頁)。然被告對於提供其根據來源之人的真實姓名、年籍、聯絡方式都無法提供,是否真有該友人之存在,已非無疑。況且,被告自承:(問:你那位在酷酷龍認識的朋友,是何時跟你講說有人會在「新棋旅社」吸毒?)108年,但是時間我不記得。(問:你從朋友那邊聽到有人在「新棋旅社」裡面吸毒之後,你有馬上向警察檢舉?)沒有。(問:你為什麼又突然在108年6月27日想要向警方檢舉「新棋旅社」裡面有人在吸毒?)我編號5這通檢舉裡面有人從事色情行業,也向警方檢舉裡面有人吸毒,是希望警察趕快去抓人。(問:所以向警察檢舉有人在裡面吸毒是希望警方趕快去「新棋旅社」抓人的用意?)因為之前檢舉警察都沒有抓到人,我心理著急,所以向警方講裡面有人在施用毒品云云(院二卷第28至29頁)。被告既稱從友人處得知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卻未馬上向警方檢舉,而被告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間,向警方檢舉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之原因,竟僅係因為之前檢舉新棋旅社,警方沒有抓到人,被告心理著急、希望警方趕快去新棋旅社抓人,才向警方檢舉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則被告申告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一事,已難認為有合理之根據存在。
㈤此外,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警詢之錄影光碟,內容略以(院二卷第67至77頁):
警員A:要錄音喔…等下…全部都改掉了,調查詢問筆錄第一次。
蕭夢麟:這個。
警員A:這個你不用煩惱,我等一下改,108年7月,我字這樣你看的到嗎?字體。
蕭夢麟:有。
警員A:7月2號,30…22分啦,地點五甲派出所一樓辦公室,案
由誣告案,嫌疑人你叫什麼名,受詢問人?蕭夢麟:蕭夢麟。
警員A:蛤?蕭夢麟:蕭夢麟。
警員A:蕭夢麟,這樣打對嗎?麟是麒麟的麟。
蕭夢麟:夢,做夢的夢。
警員A:夢麟啦齁,有外號嗎?蕭夢麟:沒,沒外號。
警員A:男的女的?蕭夢麟:男的。
警員A:男的齁,出生年月日?蕭夢麟:59年2月18日。
警員A:59年2月18日喔,2月18日,出生地點?蕭夢麟:出生是說…警員A:嘿,出生。
蕭夢麟:雲林。
警員A:雲林…你雲林。現在做什麼工作?蕭夢麟:工。
警員A: 工齁 ,身分證字號唸一下。
蕭夢麟:E。
警員A:E。
蕭夢麟:1218。
警員A:1218。
蕭夢麟:37。
警員A:37。
蕭夢麟:144。
警員A:144。戶籍在哪?蕭夢麟:你是說戶籍。
警員A:嘿。
蕭夢麟:身份證字號上?警員A:對對對對對。
蕭夢麟:現在的嗎?警員A:嘿嘿嘿…蕭夢麟:鳳山市。
警員A:高雄市鳳山區。
蕭夢麟:林森路。
警員A:林森路。
蕭夢麟:21巷。
警員A:21巷。
蕭夢麟:4弄。
警員A:4弄。
蕭夢麟:1號。
警員A:1號,現在…蕭夢麟:3樓。
警員A:3樓,信可以收的到的地方呢?蕭夢麟:高雄市○○路。
警員A:哪一區?蕭夢麟○○○區○○○道,六合二路那區。
警員A:新興喔?是不是新興?蕭夢麟:六合二路那裡。
警員A:這裡我不熟○○○區○○○路。
蕭夢麟:二路啊。
警員A:六合二路喔?蕭夢麟:恩…(語意不清)警員A:…高雄市○○○路,前金,前金區…前金還新興?蕭夢麟:應該是新興吧。
警員A:新興…。
蕭夢麟:…路口。
警員A:…六合二路。
蕭夢麟:不是啦,我不是住在六合二路啦。
警員A○○○區○○路。
蕭夢麟:林森路。
警員A:再來呢?蕭夢麟:203巷警員A:203巷,這信要收的到的,不要亂講。
蕭夢麟:37號。
警員A:37號。
蕭夢麟:阿你。
警員A:有樓嗎?蕭夢麟:3樓。
警員A:3樓。
蕭夢麟:303室。
警員A: 括弧 303室啦,303室,好,教育程度呢?蕭夢麟:高中。
警員A:高中啦齁,肄業。
蕭夢麟:肄啦。
警員A:肄業啦,來電話,手機?蕭夢麟:0916。
警員A:嘿。
蕭夢麟:182。
警員A:182。
蕭夢麟:967。
警員A:967,家裡經濟狀況如何?貧寒免持小康中產富裕,哪一
個,勉強可以過的去?蕭夢麟:勉強。
警員A:勉強啦,可以看到嗎?我看你…,這樣可以嗎?蕭夢麟:有啦可以。
警員A:OK啦。
蕭夢麟:恩。
警員A:現在和你說,你因涉嫌誣告罪,誣告罪啦,於受詢問時
,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可以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清楚嗎?蕭夢麟:有啦有啦。
警員A:有清楚啦,等一下請你簽名奈印,( 哲綸 你可以幫我拿
一下塑膠袋嗎?等一下當我的紀錄人,小的就好,有嗎,那你幫我…)警員A:給你問啦,我來,你有吃檳榔嗎?蕭夢麟:有。
警員A:這裡給你吐…。(我來不要緊,哲綸你來打我來問…打
到三項權利告知…)剛剛問的年籍資料正確嗎?蕭夢麟:恩(點頭)。
警員A:是不是你本人?蕭夢麟:是啦。
警員A:是,現在時間108年7月2日23時27分,屬於夜間,你是否
同意警方對你作夜間警詢筆錄?蕭夢麟:好啊。
警員A:好啦,等一下幫我簽名捺印。剛才警方告訴你所嫌罪名
,誣告的部分和行使之權利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得選任辯護人,得調查有利的證據,這三個權利你清楚嗎?蕭夢麟:有。
警員A:你有前科嗎?蕭夢麟:前科,什麼前科?警員A:你有前科嗎?蕭夢麟:酒駕算前科嗎?警員A:有啊,是啊,那就打我有酒駕前科。警方於時間,時間
一,108年6月22號20時13分啦,接獲發話位置在高雄市○○區○○路○○○號的全家超商,民眾檢舉在高雄市○○區○○路○○○號2樓201房有色情交易之情事。時間二,108年6月22號20時36分,接獲那個電話發話位置,高雄市○○區○○街○○號,民眾檢舉在高雄市○○區○○路○○○號,新奇旅社2樓20…201號房,有賭博情事。時間三,108年6月22號20時57分啦,接獲電話發話位置在高雄市○○區○○○路○○號,民眾檢舉在高雄市○○區○○路○○○號2樓201號房有妨害色情,從事色情營業的情事。時間四,時間四,108年6月26號21時48分許,電話發話位置是在高雄市○○區○○○街○○號,在高雄市○○區○○路○○○號有妨害善良風俗,色情營業之情事。時間五,108年6月27號18時05分啦,05分,接獲發話位置在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在高雄市○○區○○路○○○號新奇旅社2樓201室有妨害善良風俗,從事色情和有人吸毒之情事。這五起報案,案經本所派巡邏員警到達現場並對店家實施臨檢後,詳如110報案紀錄表和五甲派出所臨檢紀錄表所載,這個旅社現場無任何違法事由,這五起報案,經本所調閱公共電話及附近路口監視器影像,循線通知你於今日到本所說明,有屬實嗎?蕭夢麟:有,屬實。
警員A:有屬實啦,這五個案件是不是你報的?蕭夢麟:是。
警員A:是啦。是我所報。(抱歉啦…)。警方對你,對你於上
述時地所報案內容,對該店家新奇旅社…旅社實施臨檢後並無發現任何不法之情事?你有沒有承認?蕭夢麟:我不知道。
警員A:現在和你說啦。
蕭夢麟:現在和我說我知道啊。
警員A:警方現在告訴我,我知曉,我才知曉。
蕭夢麟:嘿。
警員A:你於上述這五起報案內容,都在那裡打電話?蕭夢麟:打公共電話。
警員A:用公共電話打的齁。你於這五件報案時,人既未在現場,你是如何得知新奇旅社有從事違法事情?照你講。
蕭夢麟:照我說的說。
警員A:嘿,照你事實說。
蕭夢麟:我叫你去,看有沒有做黑的,叫你去看抓到沒,就這樣。
警員A:看抓到沒,你不在裡面怎麼知道裡面在做黑的,我和你
說,你不在現場怎麼知道做黑的,做黑的意思是做什麼?蕭夢麟:做色情行業。
警員A:做色情行業,有人賭博,有人吸毒,這五件我們都沒發
現啊,你還要繼續這樣說下去嗎?蕭夢麟:沒有啊,你不是要叫我這樣說。
警員A:我沒有叫你這樣說,這你自己的意思,這你的意思為什
麼你報這個案子,報這個案,你說我聽…蕭夢麟:你說這個意思我聽不懂,是為什麼我要報這個案。
警員A:你為什麼要檢舉新奇旅社有那個,有違法的事情,什麼
原因?蕭夢麟:和新奇無關係,和新奇無關係,是因為個人的事情。
警員A:個人,什麼事情?蕭夢麟:別人的事情。
警員A:不是啦,你要說情楚,別人的事情我們要打筆錄,你是
什麼事情你要說清楚,怎樣?蕭夢麟:他給…他給別人欺負,我才報案啦。
警員B:什麼人。
警員A:沒有啦…你是什麼原因要檢舉新奇旅社違法情事,你要說一下原因。
蕭夢麟:你要問我,我怎麼…你沒問我我不知道怎麼說,我不是說我和新奇裡面的小姐有糾紛。
警員A:你這樣說就清楚了對不對,你跟新奇沒有糾紛,是跟新奇旅社的裡面員工有糾紛。
蕭夢麟:嘿。
警員A:所以才會打這些電話報復就對了?是不是這樣?蕭夢麟:嘿。
警員A:要報復…報復他就對了。
蕭夢麟:什麼樣的糾紛,和一個新奇的員工欺負員工就對了。
警員A:裡面員工,員工會欺負員工就對了。
蕭夢麟:嘿。
警員A:你看不慣就對了。
蕭夢麟:嘿。
警員A:新奇旅社…那個員工…員工,那個員工叫什麼名字你知
道嗎?蕭夢麟:不知道。
警員A:欺負你認識的員工就對了。
蕭夢麟:嘿。
警員B:你認識的員工叫什麼名字?蕭夢麟:外號啦,外號叫 無牙 。
警員A:真名你不知道啦。
蕭夢麟:不知道。
警員A:我只知道外號叫無牙…你有無手機?蕭夢麟:嘿。
警員A:你為什要使用公共電話報案?不會被我們查到就對了,
是不是這樣?蕭夢麟:對。
警員A:用公共電話…用公共電話比較不容易被警方追查,是不
是這樣,夢麟?蕭夢麟:蛤?警員A:是不是你用公共電話打怕被警方追查,對不對?蕭夢麟:對。
警員A:你要講話,這是有錄影錄音的,我是用大概的意思把你
打出來…因為我看不慣新奇旅社裡面的一個員工會欺負我認識的那個…員工括號無牙,是不是這樣?蕭夢麟:(點頭)警員A:蛤?蕭夢麟:嘿。
警員A:是不是你要說…蕭夢麟:不是,是啦,你沒有說是什麼他欺負他,什麼動作。
警員A:不要緊你可以說啊,你可以說啊。
蕭夢麟:他就叫人跪,給人打。
警員A:打他就對了。
蕭夢麟:給人打就叫人跪。
警員A:不要緊,看不慣新奇旅社員工…蕭夢麟:他就叫人跪。
警員A:員工括號名字不詳…逗號…會會…會打…毆打該名無牙
…女的嗎?蕭夢麟:嘿啊。
警員A:無牙之女子,並要…要求下跪,要求其下跪,這樣對不
對?蕭夢麟:嘿。
警員A:你的意思是這樣就對了。
蕭夢麟:因為你沒有給我問,我不知道怎麼說。
警員A:好。警方給你看監視器影像,108年6月22日,等一下我
給你那個影像,這個男子,短髮、戴眼鏡、身穿迷彩無袖短上衣、白色短褲、黑色拖鞋,深色的啦,黑色黑色拖鞋,這雙拖鞋是這雙還是那雙?蕭夢麟:這雙。
警員A:這樣深色拖鞋,對深色拖鞋,深色拖鞋,給你看的這個
,這是在武慶二路,武慶二路的影像,南華路我再給你看。這在…(語意不清)外去的打電話,南華路…南華路的等一下,南華路的你打電話,這是你啦,我就是給你看一下,你知道嗎?這你啦,無袖的這,迷彩短上衣,這個人,剛才給你看的影像是誰?蕭夢麟:是我。
警員A:是你本人。
蕭夢麟:是我本人。
警員A:經警方擷錄影像,108年6月22,你指認,是不是你本人
騎乘重機車,877,等我一下,MCX,這台,877MCX,這台重型機車,在高雄市○○區○○路,南華路171號、華興街37號、武慶二路52號,撥打公共電話誣告新奇旅社,有賭博、色情、吸食毒品之影像?是不是?蕭夢麟:是,對。
警員A:是你本人,是我本人。該台重機車877-MCX,車主為誰?蕭夢麟: 龔漢杰 。
警員A:龔漢杰,龔漢杰。
蕭夢麟: 龔啦 ,龍…警員A:龔漢杰。
蕭夢麟:漢朝的漢。
警員A:漢朝的漢。
蕭夢麟: 杰木三 點…警員A: 李連杰 的杰,龔漢杰,平常都是誰在使用?蕭夢麟:我,我…警員A:因為我跟他,我跟他買還沒有過戶,齁?蕭夢麟:(點頭)。
警員A:警方製作警詢筆錄的時候,有無對你使用強暴、脅迫、
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使你做不實的陳述?蕭夢麟:沒有。
警員A:沒啦…全程有沒有錄音錄影?蕭夢麟:有。
警員A: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蕭夢麟:有。
警員A:是不是你自由意識下所說?蕭夢麟:有。
警員A:有,自由意識。有無意見補充?你做這個、打這個…誣
告謊報,有什麼要補充?蕭夢麟:我不知道這樣做會造成警方的麻煩。
警員A:你只是…蕭夢麟:我只是…我只是看不慣員工,那個女的,強勢欺負…欺負沒讀書之女子,有一個沒讀書啦。
警員A:我不知道這樣做會造成警方麻煩…我不知道這樣做會造
成警方麻煩,我只是看不慣那個員工會欺負無牙,這樣嗎?蕭夢麟:就是欺負比較弱勢的啦,太強勢又叫人跪。
警員A:好好。
蕭夢麟:叫人跪那樣。
警員A:上面有寫啦。
警員A:好,上開,上開警詢筆錄於108年7月2號23時45分詢問完
畢,並經受詢問人親閱無訛後始簽名捺印,受詢問人你叫什麼名字?蕭夢麟:蕭夢麟。
警員A:詢問人 李振昌 。
警員B:記錄人 張哲綸 。
㈥從上開勘驗內容可知,警方一開始即已對被告告知「現在和你
說,你因涉嫌誣告罪,誣告罪啦,於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權利,一可以保持緘默,無需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三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清楚嗎?」等語,足見被告十分清楚此次係因為涉嫌「誣告」罪嫌,乃接受警方訊問。而當警方最後詢問「你做這個、打這個…誣告謊報,有什麼要補充?」時,被告稱「我不知道這樣做會造成警方的麻煩」、「我只是…我只是看不慣員工,那個女的,強勢欺負…欺負沒讀書之女子,有一個沒讀書啦」、「就是欺負比較弱勢的啦,太強勢又叫人跪」等語。
㈦本院認為被告既然已經知道自己是因為涉嫌「誣告」罪嫌接受
警方訊問,且當警方已經提及「你做這個、打這個…『誣告謊報』,有什麼要補充?」時,被告不僅沒有積極提出其申告所依據之合理根據,反而是對警方說「我不知道這樣做會造成警方的麻煩」,顯與常情不符。本院審酌倘被告於本案申告之前,真的有合理之根據存在,其主觀上真的認為申告之內容為真實,豈會講出「我不知道這樣做會造成警方的麻煩」這句話?蓋檢舉人若有合理之根據而檢舉,警察前往探查,本來就是警察的職責所在,沒有什麼造成警方麻煩之問題,就常情而言,被告是不會說出這句話的;反之,正是因為客觀上並無合理之根據存在,被告主觀上知道其申告內容是不實在,卻撥打電話檢舉、讓警方疲於奔命,才能合理化被告說這句話之原因。況且,被告甚至接著表示其檢舉之動機,只是因為看不慣新棋旅社內有員工欺負被告認識之女子,遂打電話檢舉。從而,本院依照卷內證據資料,足以認定被告於附表所示之申告行為之前,並無合理之根據存在,自然也沒有讓被告有誤會或懷疑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有人在內施用毒品之情形,卻向警方申告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有人在內施用毒品,被告主觀上確有誣告、未指定犯人誣告之故意,客觀上確有捏造事實之行為甚為明確。
㈧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
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附表編號5之行為後,刑法第17
1條第1項之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法內容係將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刑法第171條第1項。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4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
告罪;就附表編號5所為,係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同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被告就附表編號
5所示之申告內容為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犯人確定),以及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犯人不確定),同時成立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同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同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雖均屬妨害國家法益之罪,然亦同時有保護個人法益之性質,此從被誣告之人亦得提起自訴之情形自明,而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申告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有人在新棋旅社內施用毒品之行為,除了侵害國家法益之外,亦同時侵害新棋旅社負責人曾葉淑慧的名譽(申告從事色情交易),以及未特定之人的名譽(申告有人施用毒品),屬不同法益之侵害,自應論以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誣告罪處斷。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行為,係於密切之時間點為之,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屬接續一行為,應論以一罪較為合理。
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49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4年9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經刑之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案之罪,顯見被告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本案之罪予以加重其刑,尚符罪刑相當原則,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乃就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㈣本院審酌被告虛捏不實事項誣指新棋旅社有從事色情交易、有
人在內施用毒品,除了陷新棋旅社負責人曾葉淑慧、未特定之人遭受司法追訴之風險,亦妨礙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耗費司法資源,誠屬不該,且被告犯後未能知錯坦承犯行,尚難認其已理解其行為之違法而有悔改之心,並兼衡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載)、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69條第1項、第171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玉屏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葉郁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表:
┌──┬──────┬───────┬───────┬──────────┐│編號│報案時間(民│報案地點│報案電話│報案內容│││國)││││├──┼──────┼───────┼───────┼──────────┤│1│108年6月22│高雄市鳳山區南│0000000│從事色情交易│││日20時13分許│華路171號│││├──┼──────┼───────┼───────┼──────────┤│2│108年6月22│高雄市鳳山區華│0000000│從事色情交易(起訴書│││日20時36分許│興街37號││誤載為「從事賭博」,││││││應予更正)│├──┼──────┼───────┼───────┼──────────┤│3│108年6月22│高雄市鳳山區武│0000000│從事色情交易│││日20時57分許│慶二路52號│││├──┼──────┼───────┼───────┼──────────┤│4│108年6月26│高雄市鳳山區崗│0000000│從事色情交易│││日21時48分許│山北街36號│││├──┼──────┼───────┼───────┼──────────┤│5│108年6月27│高雄市前金區自│0000000│從事色情交易、│││日18時5分許│強一路60號││有人施用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