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人杰指定辯護人周慶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181、17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人杰犯附表一編號1、2「罪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各如附表一編號1、2「罪刑及沒收欄」所示。
事實
一、陳人杰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公告管制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具殺傷力子彈之犯意,於民國108年6月3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全哥 」之成年男子(已歿)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改造手槍1支,附表二編號17-1、17-3、17-5所示具殺傷力子彈4顆(下合稱系爭槍彈,起訴書有誤載部分業據公訴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更正如上),以及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不具殺傷力模擬槍1支、附表二編號17-2、17-4所示不具殺傷力子彈7顆,並將上開物品一併藏放在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友位於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租屋處(下稱系爭房屋)而持有之。
二、陳人杰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為自己施用,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5月23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博愛路與熱河街口之御宿商旅8樓套房內,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凱哥 」之成年男子購得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乾葉1包(無證據證明純質淨重逾20公克)而無故持有之。嗣於108年6月3日下午3時5分許,為警在系爭房屋前執行通緝將陳人杰逮捕歸案(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起訴書誤載為持高雄地檢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執行拘提而查獲,應予更正),而警因當時已監聽陳人杰掌握犯罪事證,認為陳人杰出入之上址屋內可能藏有違禁物,且陳人杰所居住上址房屋尚有女友同居, 陳仁杰 倘遭逮捕未回到系爭房屋,可能為其同居女友警覺而湮滅或隱匿證據,有相當理由認為非即時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湮滅或隱匿之虞,經報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同意後,押同陳人杰對上址逕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 分局(下稱鳳山分局)報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㈠被告陳人杰(下稱被告)於108年6月4日之警詢、偵訊供述之證據能力:
⒈按被告之自白,雖為證據之一種,但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須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始得為證據。依同條第2項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第3項規定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其立法意旨,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防止偏重自白,發生誤判之危險。依上開規定,被告任意性之自白始有證據能力,法院才能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裁判基礎,在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有疑義時,應先對自白之任意性為調查。而決定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應就客觀之訊問方法及被告主觀之自由意思,綜合全部事實而為具體之判斷。經查:
⒉經查,被告及辯護人均主張被告於上揭警詢及偵訊,遭員警
以條件交換,利誘為上開自白等語,檢察官聲請勘驗上開警詢及偵訊錄音檔案,經本院勘驗結果略以:
①警詢部分:員警訊問過程中,僅有詢問被告所涉持有系爭槍
彈、大麻之犯罪事實以及查獲經過等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部分,並沒有脅迫被告必須坦承犯行,否則就移送他販賣毒品之事實,也沒有以替被告求情為由,要求被告坦承犯行,或其他以不正方式取得被告自白之情形,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附件一,院卷第339-377頁)。
②偵訊部分:檢察官偵訊中問話語氣和緩,態度平和,並沒有
與被告有任何利誘或不正取供之情形,此有當庭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截圖在卷可佐(內容詳附件二,院卷第150-155、
167頁)。③證人即鳳山分局員警 李育霖 於本案審理時證稱:108年6月
3日查獲被告當天,被告說他肋骨受傷,我當天做完人別訊問警詢筆錄後將被告送醫,108年6月4日警詢時我並沒有跟被告以條件交換協議要被告坦承槍砲、持有毒品案件等語(院卷第462頁),依上情觀之,上開108年6月4日之被告警詢及偵訊過程,並無員警及檢察官以條件交換之利誘取供之情形,亦無其他不正取供之情形,應認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主張上開自白係遭受不正取供云云,並不足採。
㈡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之證據能力:
⒈按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
,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條項所規範之主體雖指「檢察官」,惟解釋上應包括「受檢察官指揮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在內。又同法條第3項、第4項明定,此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5日內撤銷之。如此項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⒉經查:
①本件查獲經過乃鳳山分局員警為追查被告涉嫌販毒,針對被
告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實施通訊監察,並監察得知被告有涉嫌販毒予案外人 張效銘 、 陳國興 等人之相關事證,因警方在監聽期間被告均未返回戶籍地,基地台在高雄市三民區、烏松區一帶移動,致警方無法鎖定被告藏身處所,警方於108年6月3日利用車辨系統鎖定被告所駕駛之大型重機車AS-507號搭配監視器進而發現被告蹤跡,遂跟蹤被告返回至系爭房屋,但因被告回系爭房屋住處後旋即開門入內,致警方不及上前查捕,研判被告係藏匿於該址無誤,且被告有多次販毒情事,如等警方聲請搜索票再次前往查緝,恐有湮滅證據之虞,遂編排多組人員在外埋伏,復於108年6月3日下午3時5分被告欲出門時上前表明身分,在系爭房屋前逮捕通緝中之被告。警方見被告持有系爭房屋鑰匙並可自由出入,且被告確有遭監聽涉嫌販毒,研判屋內應有毒品等相關違禁物品,遂於108年6月3日下午3時11分報請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准予針對被告系爭房屋逕行搜索獲准後,於
108年3時45分持被告所持有之鑰匙逕行進入系爭房屋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並將被告帶回偵辦,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3日內(108年6月4日)將上開逕行搜索情事報告本院,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證人即員警李育霖證述綦詳(院卷第453-463頁),並有高雄地檢署108年6月
4日簽、逕搜報告書、本院108年6月12日雄院和刑嚴108急搜7字第1081009663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逕搜卷第3、5、21、23頁、警一卷第21-32頁、院卷第427頁),再佐以且證人張效銘、陳國興確於警詢中明確指證渠等分別向被告購買毒品等語(警一卷第170-172頁、偵一卷第117-121頁),互核與證人李育霖證述相符,上開查獲經過,固堪認定。
②被告及辯護人固爭執此部分搜索並不合法云云,然依上情,
警方係依據證人張效銘、陳國興證述及監聽結果,確信被告涉嫌販賣毒品,系爭房屋內藏有毒品。且證人即員警李育霖亦證稱:逮捕通緝之被告時,我知道系爭房屋尚有被告同居女友居住,來不及聲請搜索票,為避免系爭房屋內之證據遭湮滅、隱匿,員警報告檢察官後,經檢察官指揮對系爭房屋發動逕行搜索等語(院卷第453-463頁),佐以證人即系爭房屋之屋主 林雪玉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透過仲介人員將系爭房屋出租給一名女性,房仲跟我說一對夫妻要住,後來該名女性承租人有打電話給我說,伊看新聞知道系爭房屋被搜索,對我很不好意思,我就跟她說系爭房屋不出租了等語(院卷第447-451頁),再佐以被告遭逮捕當下確有向員警表示系爭房屋尚有其他人同住等語,此有勘驗筆錄可稽(院卷第156頁),是被告已遭警逮捕,行跡為警發覺之下,如未於當下及時搜索,恐被告同居於系爭房屋之女友,將有於24小時內湮滅或隱匿屋內槍彈、毒品之危險,自屬「情況急迫」,檢察官本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以保全證物。是本件仍屬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之逕行搜索之合法無票搜索。被告及辯護人爭執本件搜索之合法性,為無理由,上開附表二所示之物取證程序合法,有證據能力。
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行審判程序時,除了前開事項外,其餘部分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院卷第445頁),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於上揭時地為警方依通緝犯規定逮捕,並押同其前往系爭房屋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非法持有系爭槍彈及第二級毒品大麻犯行,辯稱:系爭房屋內扣得之系爭槍彈、大麻等物並非伊所有云云。其辯護人於本院辯稱:系爭房屋並非僅有被告使用,扣案系爭槍彈、大麻均未採集指紋證明被告曾執持占有,亦未採證證明被告確實居住在系爭房屋,檢察官並未證明被告實際支配持有之事實,難謂被告有何非法持有系爭槍彈及大麻之犯行。經查: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稱:系爭房屋是我女友的租屋處
,我偶爾會住在該處,警方搜索系爭住處查扣附表二編號1到編號4的(疑似)安非他命、編號5號大麻都是我吸食用的、編號6號吸食器供是吸食安非他命用之工具、編號7、
8電子磅秤是我要拿來秤跟別人所購買的毒品重量、編號9-12號手機是我對外聯絡所用跟玩遊戲所用、編號13改造手槍1支、編號14模擬槍1支、編號15、16彈匣跟編號17之子彈11顆都是我的、編號18子彈半成品12顆、編號19底火1包跟編號20火藥1包都是 陳政豪 寄放在我這邊的、編號21槍管、編號22復進簧跟編號23彈簧都是我的,編號24砂輪機、編號25電鑽、編號26曲線鉅、編號27切割機、編號28拋光機、編號29打磨機、編號30固定台、編號31油壓打孔機、編號32鑽頭及編號34研磨機頭都是我買來工作跟修理車子要用。其中系爭槍彈都是死去友人、綽號「全哥」之成年男子在查獲前給我的。至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大麻是在108年5月23日凌晨1時許在三民區博愛路跟熱河街口的御宿商旅8樓不詳房號房間,以3000元綽號「凱哥」之男子購得等語(上開編號依本判決附表二編號調整),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憑(院卷第151-154、167、339-377頁、院卷第151、152頁),又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勘驗搜索錄影光碟檔案(內容詳附件三,院卷第155-161、169-181頁),附表二編號1至34之物確實從系爭房屋搜索扣得無誤,是被告於警、偵自白非法持有系爭槍彈犯行,其就取得系爭槍彈、大麻過程之供述尚屬合理,衡情系爭槍彈、大麻等物均屬違禁品,乃政府嚴禁及查緝之物,持有人理當極力掩飾藏放,禁絕他人進入藏放之處所,始符情理,被告有系爭房屋之鑰匙,得自由進出、居住一情,亦有證人李育霖證述明確,足認對於系爭房屋有管領力,足資補強上開被告自白無誤。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檢警未就本案扣押系爭槍彈、大麻採集指紋,以證明被告執持占有云云,並不足採。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17、18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略以:
附表二編號13所示送鑑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附表二編號17-1、17-3所示送鑑子彈1顆、2顆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
m金屬彈頭而成,均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附表二編號17-5所示送鑑子彈1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空包彈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附表二編號17-2所示送鑑子彈6顆、附表二編號17-4所示送鑑子彈1顆,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
8.9mm金屬彈頭而成,均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附表二編號18-1所示送鑑子彈半成品10顆,認均僅係非制式金屬彈殼、附表二編號18-2所示送鑑子彈半成品2顆,子彈半成品(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不具底火、火藥,依現狀,認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定書、109年3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339號鑑定書(偵一卷第57-64頁、院卷第289頁)在卷可佐,堪認上揭附表二編號13所示改造手槍1支及附表二編號17-1、17-3、17-5所示非制式子彈4顆,均具有殺傷力,其餘如附表二編號17-2、17-4所示之非制式子彈7顆、附表二編號18-1子彈半成品10顆、附表二編號18-2所示子彈半成品2顆不具殺傷力等情甚明。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送鑑結果:第二級毒品四氫大
麻酚(Tetrahydrocannabinol),檢驗前淨重0.055公克、檢驗後淨重0.016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7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1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偵一卷第53頁)。
㈣綜上所述,被告於108年6月4日警詢及偵訊所為非法持有
槍彈自白核與證人李育霖審理中證述吻合,並與常理相符,復有上開扣案系爭槍彈、大麻等足資補強,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業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原條文第2項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為「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刑度較修正前提高,是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所犯上開持有毒品犯行,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加以處斷。㈡本件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於109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12日施行。修正前第7條原規定:「(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8條原規定:「(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7條則規定:「(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8條則規定:「(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依本次修法草案總說明意旨可知,其主要立法目的在於有效遏止持「非制式槍砲」進行犯罪情形,認「非制式槍砲」與「制式槍砲」之罪責有一致之必要,故於第4條、第7條至第9條增加「制式或非制式」之構成要件,亦即不分制式或非制式,凡屬第7條所列各類槍枝型式之槍枝,有殺傷力者,概依第7條規定處罰。本件被告所涉「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非制式)手槍」犯行,經比較新舊法後,修正後應改依第7條第4項規定處罰,其刑罰較修正前規定(即原第8條第4項)為重,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定。㈢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事實欄一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為一行為觸犯2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論處。被告所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於:①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
第152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15號分別減為有期徒刑5月、
2月15日確定;②又於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9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上更一字第37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639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③又於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各罪,經高雄高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下稱甲案部分),並於103年2月3日執行完畢。被告於上開甲案部分執行完畢後,另接續執行另案涉犯之: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29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本院以98年度交簡上字第320號上訴駁回確定;②製造毒品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案經上訴,由高雄高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而上開二案嗣由高雄高分院以101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下稱乙案部分)之部分,於105年4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前開假釋再經撤銷,業於108年6月4日入監執行殘刑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稽之被告本案均係在甲罪執行完畢5年後所犯,而乙罪尚未執行完畢,是其本件犯行應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四、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具殺傷力之子彈,均屬對於人之生命、身體有高度危險性物品,對社會治安影響重大,且被告為供己施用之動機、目的,竟向他人購入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1包而違法持有之,助長毒品氾濫之風,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被告所為實有不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犯行並以諸多不實理由指摘檢警違法取證,犯後態度難謂良好,且被告前有多次毒品、槍砲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雖不構成累犯,仍屬素行不良;兼衡被告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擔任吊車司機為業業,未婚,無子女,無重大疾病之健康情形等情(院卷第477頁)及其他一切情況,就被告所犯2次犯行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
1所示併科罰金部分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刑,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
000元折算壹日。
五、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係槍砲彈藥刀械條例所管制之物品,業如上述,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之大麻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
0.055公克,驗後淨重0.016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該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大麻煙草之包裝袋1只,係防止毒品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其上所沾附之毒品依現今鑑驗技術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1、17-3、17-5所示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
4顆,因均實施鑑驗試射而已裂解喪失子彈功能,其所留彈頭、彈殼並非違禁物,至於附表二編號17-2、17-4、18-1、
18-2所示不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子彈半成品等亦非違禁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其餘附表二編號1、4、6至12、14至16、19至34所示之物與被告前揭犯行無關,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安非他命,雖屬違禁物,核與被告上開犯行無涉,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六、被告被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另由本院另行審結,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
4項、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嬿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汶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侯弘偉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卷宗標目││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1428100號卷宗(警一卷)││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1770900號卷宗││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2616800號卷宗(警二卷)││雄檢108年度逕搜字第6號偵查卷宗(逕搜卷)││雄檢108年度偵字第11181號卷宗(偵一卷)││雄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01號卷宗(偵二卷)││雄檢108年度偵字第17666號卷宗(偵三卷)││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91號卷宗(院卷)│└──────────────────────────┘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出處│罪刑及沒收││││││├──┼─────────┼───────────┼───────┤│1│如事實欄一㈠所示│1.高雄地檢署108年度逕│陳人杰犯非法持││││搜字第6號偵查卷宗、│有可發射子彈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殺傷力之槍枝罪││││年6月12日雄院和刑嚴│,處有期徒刑參││││108急搜7字第108100│年拾月,併科罰││││9663號函(逕搜卷第23│金新臺幣貳拾萬││││頁)│元,罰金如易服││││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勞役,以新臺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壹仟元折算壹日││││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扣案如附表二││││第21-32頁)│編號13所示之物││││3.現場搜索照片及逕搜光│沒收。││││碟、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63-117頁)│││││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57-64頁│││││)│││││5.內政部108年10月22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三卷第63-64│││││頁)│││││6.內政部109年3月27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院卷第289頁)│││││7.證人陳政豪供述(警二│││││卷第14-15頁)│││││8.證人李育霖證述(院卷│││││第453-463頁)│││││9.勘驗筆錄(院卷第150│││││-161、167、169-181│││││、339-377頁)│││││10.被告陳人杰供述(警│││││一卷第10、13-14頁│││││、偵一卷第9-10頁)││├──┼─────────┼───────────┼───────┤│2│如事實欄一㈡所示│1.高雄地檢署108年度逕│陳人杰犯持有第││││搜字第6號偵查卷宗、│二級毒品罪,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有期徒刑陸月,││││年6月12日雄院和刑嚴│如易科罰金,以││││108急搜7字第108100│新臺幣壹仟元折││││9663號函(逕搜卷第23│算壹日。扣案如││││頁)│附表二編號5所││││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示之物沒收銷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21-32頁)│││││3.現場搜索照片及逕搜光│││││碟、扣押物品照片(警│││││一卷第63-117頁)│││││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7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1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53頁)│││││5.內政部109年3月27│││││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339號函(院卷第289│││││頁)│││││6.證人李育霖證述(院卷│││││7.被告陳人杰供述(警卷│││││第453-463卷第10頁)│││││頁)││└──┴─────────┴───────────┴───────┘附表二┌────────────────────────────────────────┐│執行時間:108年6月3日下午3時11至5時20分││執行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受執行人:陳人杰│├───┬─────────┬──┬───────────────┬───────┤│編號│扣押物品│數量│鑑定結果│沒收│├───┼─────────┼──┼───────────────┼───────┤│1│疑似安非他命(毛重│1包│經檢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不予宣告沒收│││5.16公克)││檢驗前淨重4.075公克││││││檢驗後淨重3.788公克││││││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28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9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2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55頁││││││)││├───┼─────────┼──┼───────────────┼───────┤│2│安非他命(毛重0.89│1包│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不予宣告沒收銷│││公克)││檢驗前淨重0.643公克│燬│││││檢驗後淨重0.621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0.370公克││││││(鑑定書同上)││├───┼─────────┼──┼───────────────┼───────┤│3│安非他命(毛重0.46│1包│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不予宣告沒收銷│││公克)││檢驗前淨重0.256公克│燬│││││檢驗後淨重0.23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0.204公克││││││(鑑定書同上)││├───┼─────────┼──┼───────────────┼───────┤│4│疑似安非他命(毛重│1包│經檢驗含第五級毒品N-異丙基芐基│不予宣告沒收銷│││0.35公克)││胺成分,不含甲基安非他命│燬│││││檢驗前淨重0.081公克││││││檢驗後淨重0.060公克││││││因無標準品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鑑定書同上)││├───┼─────────┼──┼───────────────┼───────┤│5│大麻(毛重0.28公克│1包│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依毒品危害防制│││)││、第五級毒品大麻酚成分│條例第18條第1│││││檢驗前淨重0.055公克│項沒收銷燬│││││檢驗後淨重0.016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7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014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53頁││││││)││├───┼─────────┼──┼───────────────┼───────┤│6│吸食器│1組││不予宣告沒收│├───┼─────────┼──┼───────────────┼───────┤│7│電子磅秤│1台││不予宣告沒收│├───┼─────────┼──┼───────────────┼───────┤│8│電子磅秤│1台││不予宣告沒收│├───┼─────────┼──┼───────────────┼───────┤│9│蘋果手機(門號0968│1支││不予宣告沒收│││913740,序號353332││││││000000000)││││├───┼─────────┼──┼───────────────┼───────┤│10│OPPO手機(門號0906│1支││不予宣告沒收│││202922,序號1:869││││││000000000000,序││││││號2:000000000000││││││788)││││├───┼─────────┼──┼───────────────┼───────┤│11│SOMY手機(門號0960│1支││不予宣告沒收│││085596,序號1:35││││││0000000000000,序││││││號2:000000000000││││││090)││││├───┼─────────┼──┼───────────────┼───────┤│12│蘋果手機(門號0971│1支││不予宣告沒收│││477533,序號355692││││││000000000)││││├───┼─────────┼──┼───────────────┼───────┤│13│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支│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依刑法第38條第│││(含彈匣1個,槍枝││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1項宣告沒收│││管制編號0000000000││,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57-64頁)││├───┼─────────┼──┼───────────────┼───────┤│14│不具殺傷力模擬槍(│1支│不具殺傷力,認係係仿GL0CK場│不予宣告沒收│││含彈匣1個,槍管未││G2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屬││││暢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公告之模擬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9││││││年3月23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0000000號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月30日高市警保字第1083││││││0000000號函暨槍枝檢視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08年││││││8月5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8728││││││81200號函、高雄市政府108年8││││││月12日高市府警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處分書(院卷第259、263-││││││000000-000頁)││├───┼─────────┼──┼───────────────┼───────┤│15│彈匣│1個│認係金屬彈匣│不予宣告沒收│││││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57-64頁、內政部││││││108年10月22日內授警字第108087││││││3170號函,偵三卷第63頁)││├───┼─────────┼──┼───────────────┼───────┤│16│彈匣│1個│認係金屬彈匣│不予宣告沒收│││││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鑑定書、函文同上)││├─┬─┼─────────┼──┼───────────────┼───────┤│17│17│非制式子彈,由金屬│1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不予宣告沒收│││-1│彈殼組合直徑約8.9m││(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m金屬彈頭而成││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57頁)│││├─┼─────────┼──┼───────────────┤│││17│同上│6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57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339號鑑定書,院卷第│││││││289頁)│││├─┼─────────┼──┼───────────────┼───────┤││17│同上│2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不予宣告沒收│││-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339號鑑│││││││定書,院卷第289頁)│││├─┼─────────┼──┼───────────────┤│││17│同上│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3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339號鑑│││││││定書,院卷第289頁)│││├─┼─────────┼──┼───────────────┼───────┤││17│非制式子彈,由口徑│1顆│經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不予宣告沒收│││-5│9mm制式空包彈組合││(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直徑約8.9mm金屬彈││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頭而成││定書,偵一卷第58頁)││├─┼─┼─────────┼──┼───────────────┼───────┤│18│18│子彈半成品│10顆│均係非制式金屬彈殼│不予宣告沒收│││-1│││(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58頁)│││├─┼─────────┼──┼───────────────┼───────┤││18│子彈半成品(非制式│2顆│經檢視,內不具底火、火藥,依現│不予宣告沒收│││-2│子彈,由金屬彈殼組││狀,認不具殺傷力│││││合直徑約8.9mm金屬││(鑑定書同上)│││││彈頭而成)││││├─┴─┼─────────┼──┼───────────────┼───────┤│19│底火│1包│認均係底火帽│不予宣告沒收│││││(鑑定書同上)││├───┼─────────┼──┼───────────────┼───────┤│20│火藥│1包│淨重0.10公克,取0.09公克鑑定│不予宣告沒收│││││用罄,餘0.01公克。││││││檢出硝化甘油(Nitroglycerine;││││││NG)、破化纖維(Nitrocellulose││││││;NC)Diphenylamine及Dibutylp││││││hthalate等成分,認係雙基發射火││││││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9月23日刑鑑字第1080058801號鑑││││││定,院卷第273頁)││├───┼─────────┼──┼───────────────┼───────┤│21│槍管│1支│認係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不予宣告沒收│││││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58頁、內政部108││││││年10月22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三卷第64頁)││├───┼─────────┼──┼───────────────┼───────┤│22│復進簧及桿│1組│認係金屬復進簧(桿)│不予宣告沒收│││││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12日刑鑑字第1080060070號鑑││││││定書,偵一卷第58頁、內政部108││││││年10月22日內授警字第0000000000││││││號函,偵三卷第64頁)││├───┼─────────┼──┼───────────────┼───────┤│23│彈簧│1個│認係金屬彈簧│不予宣告沒收│││││認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鑑定書同上)││├───┼─────────┼──┼───────────────┼───────┤│24│砂輪機│1台││不予宣告沒收│├───┼─────────┼──┼───────────────┼───────┤│25│電鑽│1支││不予宣告沒收│├───┼─────────┼──┼───────────────┼───────┤│26│曲線鉅│1組││不予宣告沒收│├───┼─────────┼──┼───────────────┼───────┤│27│切割機│1個││不予宣告沒收│├───┼─────────┼──┼───────────────┼───────┤│28│拋光機│1支││不予宣告沒收│├───┼─────────┼──┼───────────────┼───────┤│29│打磨機│1支││不予宣告沒收│├───┼─────────┼──┼───────────────┼───────┤│30│固定台│1組││不予宣告沒收│├───┼─────────┼──┼───────────────┼───────┤│31│油壓打孔機│1組││不予宣告沒收│├───┼─────────┼──┼───────────────┼───────┤│32│鑽頭│13支││不予宣告沒收│├───┼─────────┼──┼───────────────┼───────┤│33│轉接頭等│8支││不予宣告沒收│├───┼─────────┼──┼───────────────┼───────┤│34│研磨鑽頭│1盒││不予宣告沒收│└───┴─────────┴──┴───────────────┴───────┘附件一(被告108年6月4日警詢錄影光碟(院卷證物袋,「陳
人杰二次筆錄」光碟檔案)┌────┬──────────────────────┐│檔案時間│內容│├────┼──────────────────────┤││(人別詢問及權利告知)││02:38│警:有需要請辯護律師或其他人到場?│││陳:不用│││警:權利都瞭解嗎?│││陳:瞭解│││警:你有中低收入戶原住民身分嗎?│││陳:沒有。│││警:你有12歲以下小孩要顧嗎?│││陳:沒有。│││(警與檢察官通話)│├────┼──────────────────────┤│04:50│陳:我這邊的肋骨裂了,真的很痛...我可以請│││假嗎?│││警:我幫你問看看,這不是那個檢察官,不同個檢│││察官│││陳:我知道我知道,我的意思說...有辦法...│││警:好沒關係...等下再說│││陳:...(無法辨識)│││警:我們人不夠,是否願意接受單警製作筆錄?│││陳:接受。│││警:警方於108年6月3日15時05分,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前,查獲你因毒品案遭│││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通緝在案,是否屬實?│││陳:屬實。│├────┼──────────────────────┤│07:03│警:那時候你怎麼會在那裡出現?│││陳:因為那是我女朋友租的地方│││警:你也會在那裡就對了,是不是?│││陳:(點頭)│││警:你就來來去去?│││陳:恩│││警:你有住那裡嗎?│││陳:偶爾、偶爾,偶爾會去那裡住│││(畫面外聲音:那間房子誰租的?)│││陳:我某租的阿│││(畫面外聲音:平常是誰在住?)│││陳:平常時,我某(台語)在住阿│││警:你某在住嗎?│││陳:他是這陣子吵架比較沒在住│││(畫面外聲音:你不要在哪裡白賊(台語)了)│││警:有確定嗎啦,我打下去就會叫他來問,你有住│││那裡嗎?│││陳:有阿│││(畫面外聲音:我問他就說沒住那了)│││陳:阿他這陣子沒住在那裡阿,這陣子就吵架沒住│││在那阿│││警:現在是你在住就對了,對嗎?│││陳:沒啦│││警:不然誰住在那?誰在住?│││陳:誰在住?│││警:嘿呀,你某沒住那阿你也沒住那?│││陳:我住阿│││警:你有住那嗎?│││陳:有。│││(畫面外聲音:你沒住那那你今天在那裡幹嘛?)│││警:來來去去?│││陳:我哪有說我沒住那,有啦│││警:他說有啦│││陳:沒啦,不要這麼麻煩,不要影響到我某啦,他│││是正常上下班的,是這陣子知道我在...比│││較沒在...│││警:我知道,等下我再跟你處理│││陳:因為那些東西...│││警:我知道│├────┼──────────────────────┤│10:07│警:因為吼,警方為恐你有湮滅證據之虞,裡面有│││藥還是什麼東西,怕你丟掉,所以我們在6月│││3日15點11分當你的面打電話給檢察官,針對│││你所住居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前│││逕行搜索,你是否知道?│││陳:恩。│├────┼──────────────────────┤│11:35│警:進入執行搜索時在你處所查扣編號1到編號35│││等物品,你看一下,這些東西誰的?│││陳:我的│││陳:...(無法辨識)│││警:你是說有些東西不是你的?│││陳:沒啦,是啦,算我的。│││警:沒關係你看嘛│││陳:底火、半成品子彈是我朋友的│││警:部分東西是我的啦│││陳:全部都是我的,部分、少部分、幾項朋友的│││警:部分是你的就對了?│││陳:全部都我的,只有部分是朋友的│││警:幾乎都是你的就對了?│││陳:恩│││警:編號1到編號4的安非他命是誰的?│││陳:自己吸食的│││警:吸食用的?│││陳:恩│││警:編號5號大麻?│││陳:一樣│││警:是大麻嗎?│││陳:恩│││警:編號6號吸食器是你在吃藥用的?│││陳:對│││警:編號7號秤子│││陳:秤東西│││警:跟人買藥來秤?│││陳:也不是吧│││警:兩台秤子│││陳:我知道│││警:那是在做什麼,是在賣還是你買來怕...│││陳:(搖頭無法回答)│││警:你說阿,你說怎樣我打怎樣│││陳:應該不是來秤藥的,有一台不是啦,一台是跟│││人家買藥時,秤重量夠嗎│││警:你買來秤毒品,怕重量不夠│││陳:看夠重嗎│││警:編號9到編號12號手機│││陳:我爸爸...有的是我玩遊戲的,兩隻是用的│││,剩下兩隻是玩遊戲的│││警;對外聯絡用的?│││陳:對│││警:這樣嗎?│││陳:兩隻是聯絡,兩隻玩遊戲│││警:對外連外跟玩遊戲,編號13跟14手槍│││陳:一支是玩具的│││警:(詢問他警:手槍哪支是哪支?)是你的?│││陳:對我的│││警:拿來幹嘛的│││陳:好奇... 阿算 ...朋友死掉留下來的..│││收藏用的│││警:收藏的。編號15到編號18彈匣?│││陳:一樣都是那時候│││警:都是你的?│││陳:對都是我的,就是收藏│││警:彈匣也是你兄弟留給你?│││陳:恩│││警:編號19子彈11顆?│││陳:我的│││警:你的,在做什麼?11顆│││陳:一樣那時一起拿的│││警:都一樣吼│││陳:對都一樣一起拿的│││警:20子彈半成品12顆這個?│││陳:這和底火火藥那些,是陳政豪的│││警:編號20,12顆跟編號21底火、火藥1包,你說│││這都是誰?│││陳:陳政豪,政治的政│││警:放在我家中的?│││陳:放在我這裡,寄放│││警:這樣?│││陳:槍管可以看一下嗎?│││(警拿槍管及復進簧給陳人杰看)│││警:你的嗎?│││陳:對│││警:底火、22火藥、23槍管、復進簧,槍管跟復進│││簧是在幹嘛的?│││陳:一起留下來的?│││警:彈簧呢?│││陳:一樣,那是可以替換用的而已│││警:是那個死掉的兄弟給你的?│││陳:恩│││警:槍管、復進簧、彈簧你說是和這個槍管在用的│││?│││陳:類似阿,他就一起拿給我,替換用的│││警:26砂輪機│││陳:那全部工具都是我在修理車子用的│││警:號27電鑽、編號28曲線鉅、編號29切割機、編│││號30拋光機、編號31打磨機、編號32固定台、│││編號33油壓打孔機、編號34鑽頭35鑽頭,26到│││35這些工具都是?│││陳:都是我玩車、修理車子在用的│├────┼──────────────────────┤│26:03│警:你的來源?安非他命和大麻│││陳:安非他命...之前跟人家買剩下的,大麻是│││上禮拜買的│││警:安非他命是跟誰買的?│││陳:我想一下...寫同一個好了,跟大麻│││警:沒關係,說事實,安非他命是誰?│││陳:我忘記了,大麻是員林派出所汽車旅館那裡搜│││到的大麻,相同的│││警:誰?│││陳:凱哥...他有被人查出來, 旗津 那裡...│││警:凱哥。安非他命是跟人買的,你忘記名字│││陳:凱哥電話號碼我有,要看手機│││警:安非他命是之前買的,剩下的,是嗎?│││陳:恩│││警:大麻你說跟誰買的?│││陳:綽號凱哥│││警:凱哥。哪時買的?│││陳:11月,今天幾號...5月23日│││警:凱哥買的就對了?安非他命跟誰買的你忘了│││陳:寫同一個好了│││警:沒關係照實講│││陳:真的忘記了,因為那是之前剩的,我也不知道│││那還有剩,因為那是在一樓...│││警:你有無凱哥的真實年籍跟聯絡方式?│││陳:有,要看手機│││(拿手機給被告察看)│││陳:0000000000│││警:他的身分是哪?│││陳:應該是旗津人,大概50幾歲,阿因為...那個│││...我那天是去御宿找他拿的、御宿找他拿的│││警:你忘記了他那個就對了│││陳:嘿│││警:是這個強?│││陳:不是,是凱哥不是強哥│││警:旗津人?│││陳:旗津人│││警:幾歲?│││陳:大概50幾│││警:50歲左右,你有他的身分嗎?│││陳:蛤?│││警:你知道他身分嗎│││陳;要看一下...│││警:沒有這沒東西...50歲左右啦│││陳:恩...叫人聯絡我朋友一下...│││警:什麼朋友?│││陳:一個朋友...算在幫忙我處理案件│││警:你和凱哥是何時交易的?│││陳:在11月...不是、4月...現在5月?│││警:現在6月4日│││陳:5月23日,晚上1點│││警:在哪裡?│││陳:在博愛路跟熱河街│││警:左營區嗎?│││陳:不是,三民區,博愛路跟熱河街│││警:確定嗎?│││陳:確定│││警:博愛路跟熱河街│││陳:的御宿商旅,街口,博愛路上、御宿商旅,8│││樓│││警:房間幾號?│││陳:我不太記得,好像是803,還是...不太確定│││啦│││警:803還是幾號?│││陳:好像是803,好像是啦,我不太記得│││警:登記誰名字?多少錢買的?│││陳:3000│││警:3000元,買了多少?│││陳:買了?│││警:大麻多少?│││陳:一包阿│││警:一包多少阿?│││陳:我不知道多少,我就跟他說要3000│├────┼──────────────────────┤│34:54│警:那天是如何去熱河街御宿商旅跟凱哥交易的?│││陳:我打電話給他的│││警:你用哪支電話?│││陳:公園電話│││警:哪裡的公園電話?│││陳:鳳山的公園│││警:超商前面嗎?│││陳:恩│││警:打電話,打凱哥電話就對了?│││陳:打給凱哥│││警:是0000000000電話嗎?│││陳:對│││警:電話吼...買...就跟他講嗎,買多少?│││陳:跟他講...沒有我是...│││警:你是怎麼跟他講?│││陳:我問他在哪裡這樣而已...意思是說要買東│││西,他就叫我去那裡找他│││警:直接叫你去御宿商旅找他就對了?│││陳:對│││警:房間他訂的就對了?│││陳:對│├────┼──────────────────────┤│37:04│(陳人杰閉眼休息,員警拍其肩繼續詢問)│││警:你為何可以如此肯定是當晚跟凱哥交易?│││陳:因為 陽明 出事就是我跟凱哥買後沒幾天,購買│││的隔兩天在陽明汽車旅館│││警:所以你記得很清楚就對了?│││陳:恩│││警:所以就是被陽明所查到你記得很清楚就對了?│││陳:對對對│││警:這間房間誰租的?│││陳:他租的吼│││警:那間房間裡面有誰?│││陳:房間就他阿,阿我是和另外一個朋友│├────┼──────────────────────┤│39:18│警:所以是陽明所查到那天就對了?│││陳:恩。│││警:問一下,我們那天搜索時,有無造成你身體損│││傷或財物損失,搜索喔,不是說逮捕搜索的時│││候喔│││陳:沒有。│││警:沒啦吼。阿安非他命忘記的就對了?│││陳:對啊│││警:這沒關係│││警:你做什麼工作?│││陳:吊車│││警:在哪裡做?│││陳:我女朋友的吊車廠。│││警:他家嗎?│││陳:我女朋友他們家。│││警:五甲嗎?在哪?│││陳:對│││警:你吊車是負責何部份工作?│││陳:司機跟作業助理。│││警:作業助理,文書嗎?│││陳:業務啦。│││警:有需要與客戶聯繫嗎?│││陳:有。│││警:為何你會拿多支手機?│││陳:有兩隻是對外聯絡,兩隻是玩遊戲的│││警:為什麼要用到兩隻?│││陳:沒有,有時候客戶、工作需要...我比較不愛│││那個...│││警:方便區分就對了?│││陳:對對,工作上作業比較方便,另外兩隻是玩遊│││戲│├────┼──────────────────────┤│42:53│警:你有無使用臉書、Messenger及微信等通訊軟│││體?│││陳:臉書...│││警:你臉書什麼名字?│││陳:沒有臉書│││警:你Messenger有在用嗎?│││陳:臉書和Messenger都沒有│││警:都沒有,那Facetime有在用嗎?│││陳:Facetime有│││警:Facetime帳號幾號?│││陳:imk│││警:IMK,都大寫嗎?│││陳:小寫就好了,391311│││警:391311│││警:微信咧?│││(陳人杰搖頭)│││警:沒有嗎?微信沒有嗎?那支不是有微信?│││陳:喔那支喔│││警:你有用過都要寫│││陳:用過│││警:微信ID是什麼?│││陳:我看一下好不好,那支有,剩下沒有│││警:你看一下,跟我報帳號│││(兩人察看手機)│││警:Momo...MOMO吼?│││陳:恩│││警:ID是?│││陳:那就是ID了│││警:(察看手機)ID是momo391311。│├────┼──────────────────────┤│45:08│警:你有販賣毒品予不特定人?│││陳:沒有。│││警:沒有啦吼。你和張效銘是否認識?│││陳:那誰?│││警:張效銘│││陳:張效銘我不認識耶│││警:張效銘你不認識?我看有他的身分證嗎?│││警:這個│││(陳人杰察看螢幕)│││陳:喔...│││警:認識嗎?│││陳:張效銘│││警:認識嗎?│││陳:認識。│││警:你有賣藥給他嗎?│││陳:沒有...他有欠我錢啦│││警:他有欠我錢啦?欠多少│││陳:沒有,他跟我借的,他有跟我借一次5000說要│││跟人拿藥的,都3000、5000跟我借這樣,好幾│││次都沒有還阿,我就跟他說...幹你娘,你│││再不還恁爸就去揍他│││警:好幾次沒還啦吼,這樣啦,他欠我錢│││陳:恩│││警:他有說,107年9月16日凌晨3時6分,駕駛│││白色 奧迪 自小客車Q7-9797到鳳山區博愛路60│││3號找他,並在你車上以新台幣9千元購得海│││洛因0.9公克,做何解釋?│││陳:不是事實│││警:有去找他嗎?│││陳:有阿,我是...找他是他要跟我借錢│││警:有去找他。有上車嗎?│││陳:有│││警:有開走嗎?│││陳:我忘記了│││警:但是他是要跟我借錢│││陳:是我要跟他要討錢還是他要跟我借錢,我忘記│││了,反正就是他...│││警:就是錢就對了│││陳:對,就是因為他跟我借很多次了...那是去│││年的事了...我就記得他一直不還我還要借,│││我就跟他說他再不還,我就要去揍他了│││警:現警方提供監視器給你看,9月16日的監視器│││,這台車是不是你開去的?│││陳:對│││警:9月16日啦...要結束了...忍耐一下│││陳:恩│││警:3時6分,鳳山區,那天開車的是誰?│││陳:我│├────┼──────────────────────┤│54:31│警:據你說,張效銘要跟你借錢或是你要跟他討債│││不管啦,你給他上車後,為何會離開現場一小│││時,因為借錢照理講一講就好,為什麼你會開│││走,讓他上去,載走一小時,3點5分到4點│││53回來,快兩小時,為什麼?在現場說一說就│││好,為什麼要離開?│││陳:因為我當時跟他討債,他不知道說要去跟人借│││錢拿來還我│││警:你載他去拿錢就對了?│││陳:嘿,因為他跟我說什麼去跟誰拿錢,說要跟誰│││收錢。到後來都裝肖。│││警:他騙你就對了?│││陳:嘿,所以我就跟他說,他下次再這樣我就處理│││他│││警:張效銘在你的車上是否是在進行毒品交易?│││陳:沒有│││警:沒有啦吼,你中間...│││陳:他好像有請我吃啦,他請我吃的啦│││警:在車上?│││陳:嘿,有請我吃│││警:吃什麼?│││陳: 海阿 │││警: 海洛因 吼,這樣吼?│││陳:恩...因為他說他跟我借錢借一借都去做生意│││然後再還我這樣│││警:你從哪駕駛Q7-9797到博愛路603號前?│││陳:不太記得│││警:從哪裡開?從三民區還是...?│││陳:(搖頭)│││警:市區就對了,是市區?│││陳:嘿市區│││警:三四點就去了吼?│││陳:嘿│││(陳人杰表示想上廁所,11點24分筆錄暫停)│├────┼──────────────────────┤│1:13:30│(陳人杰回到座位,經警表示108年6月4日11點│││40分筆錄開始)│││警:(告知提審法)有瞭解嗎?有要提審嗎?你有│││覺得你沒有被通緝,我們騙你有通緝嗎?│││陳:是沒有啦│││警:沒有啦,這樣就不用吼?│││陳:恩│││警:你上面說槍枝跟子彈,是一個死去的朋友留下│││的,那朋友是誰?│││陳:你說死掉的那個嘛...一個大哥│││警:什麼人?│││陳:住在大樹,全名我忘了│││警:住大樹?哪時死的│││陳:10...106、107吧107年初│││警:過世的吼,全名忘了?綽號是什麼?│││陳:全哥│││警:全哥,綽號全哥?綽號叫全哥,這個全嗎?│││陳:(點頭)│││警:警方所查槍枝,有編號13、14,有一支有過,│││有一支沒過,這是誰的?│││陳:都我的。│││警:你的吼。彈匣4個、子彈11發,半成品12發│││...你說是你的?│││陳:恩...子彈半成品那個不是│││警:槍枝跟那個...│││陳:彈匣子彈那個都是,阿那個半成品跟底火火藥│││...│││警:陳政豪放的?│││陳:嘿嘿嘿...跟哪個火藥底火是陳政豪的│││警:槍管...復進簧...所以這些都你的?槍│││枝到彈簧這都你的?│││陳:恩│││警:阿子彈半成品你說是那個陳政豪?陳政豪的?│││陳:恩│├────┼──────────────────────┤│1:20:15│警:我們就是送驗吼,你看一下,送驗,兩支槍送│││驗,編號13這支有過,可能有殺傷力,這初驗│││,一支沒過,因為沒貫通,沒過,這樣有清楚│││嗎?│││陳:有。因為那也沒打過我也不瞭解│││警:都瞭解│││警:我們查到槍枝、彈匣、槍管,是你自己改造的│││嗎?│││陳:不是。│││警:我們查扣槍枝、子彈如何改造?你沒改造就對│││了?你沒有用工具改造?│││陳:沒有,那些工具都是我、都是一般、修理車子│││的、一般就是沒有什麼特殊的工具。│││警:沒有改造槍枝。│├────┼──────────────────────┤│1:23:00│警:你說未從事改造槍枝及零組件,為何在你屋內│││查扣改造手槍、彈匣、子彈11發、貫通的槍管│││、砂輪機、電鑽等這麼多東西?│││陳:那什麼...切割機那個,那是我當時做大陸│││包包生意,裡面也有跟機子過來,那切割...│││那都新的我也都沒用過│││警:那個骯髒骯髒的耶,那用過了?│││陳:哪一台?│││(拿工具給陳人杰看)│││陳:那是切木頭的,切鐵不會過...真的啦,這│││一般的工具而已,不需要技術│││警:所以你說沒在從事就對了?│││陳:沒有啦這都很一般的工具阿,如果你說有什麼│││...│││警:有阿,有一個固定台│││陳:固定台和那不同啦│││(另警:沒車床而已)│││陳:沒啦,車床那就多專業了耶│││警:所以你就是沒有改造槍枝跟零組件啦?│││陳:沒有啦,那就很一般,修車都用得到的,我就│││花花了...真的啦│││警:阿我們查到的槍管,你是跟誰?誰製作的?│││陳:那是一起...一起留下來,用一個袋子裝的,│││一起留下來的...我對這很沒興趣,你去看我│││前科就知道...│││警:你吶火藥彈頭底火?│││陳:陳政豪寄在我這的│││警:子彈呢?│││陳:半成品是他的,11顆那個是我的。子彈都有彈│││頭跟彈殼...│││警:那有阿│││陳:哪有?│││警:那12粒│││陳:那買都是買幾百粒、幾千粒的,那有在做幾粒│││的?│││警:你有槍砲的前科阿?│││陳:我沒有槍砲的前科阿│││警:我調過阿│││陳:沒有啦真的沒有...真的啦那如果要做,如│││果我要做要做幾百粒幾千粒,哪有在做1、20│││粒的要幹嘛?│││警:所以槍都不是你做的就對了?│││陳:對啊,那些工具真的都是修理車的│││警:那你有拿編號13號手槍射擊過嗎?│││陳:沒有,從來沒有│││警:你有施用毒品嗎?│││陳:有│││警:什麼毒品?│││陳:安非他命│││警:最近一次何時用的?│││陳:前天晚上│││警:2號喔,晚上幾點│││陳:11、12點│││警:在哪?│││陳:在家阿,在那個我女朋友的租屋處│││警:就是在那個皓東路這,三民區皓東路229巷9│││號房間內吼?│││陳:嘿│││警:你怎麼施用?│││陳:放在球內燒烤,吸食煙霧│││警:你最近有無服用毒品以外之藥物?│││陳:沒有│││警:你是否同意接受警方採集你尿液送驗?│││陳:(點頭)│││警:我們昨天拿給你的尿瓶有乾淨嗎?│││陳:有│││警:你尿若有三、四級,有裁罰啦,瞭解嗎?要送│││去哪?處分書要送哪│││陳:處分書送戶籍地好了,│││警:戶籍地嗎?廣東路還是...│││陳:廣東路│││警:送廣東路就對了?│││陳:(點頭)││1:29:55│警:以上所言是否實在?│││陳:實在│││警:有遭受警方威脅逼供利誘嗎?│││陳:沒有│││警:沒有啦,筆錄等下沒問題要簽名蓋印│││陳:好│││警:108搜索的,3號17點40分,至高雄市鳥松區│││圓山北路19號前,Q7-9797執行搜索,裡面有│││扣到東西嗎?│││陳:沒有│││警:等下筆錄等下蓋印,我們有全程錄音錄影嗎?│││陳:有│││警:有其他補充意見嗎?有需要幫你調查的嗎?有│││受到委屈需要調查的嗎?│││陳:我的肋骨裂了,是不是可以...│││警:幫你打,是否可以先暫緩執行│││陳:等我傷勢較好,可以自理後,再自行報到執行│││警:等下沒問題簽名,受詢問人什麼大名?│││陳:陳人杰│││警:筆錄結束,108年6月4日11點59分│└────┴──────────────────────┘附件二(被告陳人杰108年6月4日偵訊錄影光碟檔案,偵一卷
證物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光碟1片)┌────┬──────────────────────┐│檔案時間│內容│├────┼──────────────────────┤│00:00│(被告腰上有護具,手扶腰部,如圖一)│││檢:名字?│││陳:陳人杰│││檢:出生年月日│││陳:71年7月3日│││檢:身分證字號│││陳:(坐下時一手扶腰、一手撐著桌子,動作緩慢│││)Z000000000│││檢:住哪裡│││陳:住哪裡?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5│││檢:戶籍在屏東是不是?│││陳:對戶籍在屏東│││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照你的意思講就好,│││可以請律師,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這樣知│││道嗎?│││陳:瞭解│││檢:你是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還是軍人│││?││00:40│陳:都不是│││檢:要不要請律師│││陳:不用│││檢:警察...你是通緝犯嘛,被逮捕有沒有意見?│││陳:沒有│││檢:警察昨天有在你家逕搜,逕搜有沒有意見?│││陳:沒有│││檢:(指示書記 官繕 打筆錄)對於警察報檢察官同│││意後,對你藏匿處所逕行搜索有無意見?│├────┼──────────────────────┤│01:10│檢:有扣到安非他命、大麻、吸食器磅秤手機手槍│││彈匣這些東西,底火火藥槍管,這些東西你要│││改嗎?│││陳:沒有│││檢:不然你準備這些要幹嘛?│││陳:那一些、有些...│││檢:這些都是你的?我們先這樣講,扣案的東西都│││是你的是不是?│││陳:對,其中那個底火跟那個什麼子彈那個什麼半│││成品,那個不是我的,其他都是我的│││檢:(指示書記官繕打筆錄)但是底火跟子彈半成│││品不是我的│││陳:對│││檢:那不然是誰的?│││陳:蛤?│││檢:不然誰的?│││陳:那個 陳正豪 的│││檢:(指示書記官繕打筆錄)是我朋友陳正豪的│││陳:恩│││檢:其他都是你的?│││陳:對,其他都我的│││檢:那你準備電鑽彈簧這要幹嘛?切割機?│││陳:他那個有些都是一般的工具,因為我店裡在洗│││吊車,有一些是吊車在用,有一些就是單純一│││般的工具,那個在修理車子,像那個有一些.│││..│││檢:好啦沒關係啦,我們會那個,吼│││陳:好│││檢:採尿是你的尿沒錯啦?│││陳:對│││檢:你扣到的毒品怎麼這麼少阿,你之前被扣到的│││都很多阿,你其他的毒品呢?│││陳:我後來都戒掉了阿│││檢:奇怪?那你驗得過嗎?│││陳:沒有我...│││檢:還都戒掉了?│││陳:不是,我一級的海洛因戒掉了啦│││檢:最近用什麼毒品│││陳:就只有用那個安非他命而已阿│││檢:什麼時候?昨天有用嗎?│││陳:昨天沒有,前天用的│││檢:108年6月2號,何時、在哪裡,幾點?│││陳:前天就是在那個皓東路女朋友住處│││檢:用安非他命?│││陳:對就只有安非他命│││檢:你電話是幾號?│││陳:0000000000│││檢:278787,好啦反正你有另案發監執行,你有另│││外案子屏東通緝,一年八個月那件│││陳:因為我...因為那天...前四五天前...│││檢:我知道你被三民二追,結果你去跳樓│││陳:不是跳樓│││檢:不然是怎樣,從哪裡跳下去?│││陳:我是跌下去、哉(台語)下去,現在...│││檢:你是逃給警察追才跳下去?│││陳:不是啦不是│││檢:不然咧為什麼跳下去│││陳:我是哉(台語)下去│││檢:你有沒有未滿12歲的需要安置阿?│││陳:沒有沒有│││檢:還有什麼意見?││04:18│陳:就是因為肋骨裂、斷...就是有...│││檢:受傷啦,裡面有醫生會照顧你,還有什麼│││陳:我有診斷證明,因為那個裂開那個需要...│││一開始需要休養,因為我現在沒有辦法自理,│││算是沒辦法...是不是能讓我請假,讓我傷口│││好一點│││檢:沒關係啦反正我們先送你,好不好?│││陳:可不可以請...我有診斷證明就是...(法警請│││其簽名)看能不能拜託檢察官就是...│││檢:我知道,你先簽筆錄,裡面有醫生,你有問題│││報到時跟他說│││陳:不是...│││檢:這也是一種阿,你昨天還騎摩托車出去│││陳:沒有我...│││檢:你昨天是不是騎摩托車出去?│││陳:我有騎...可是我昨天...昨天只有斷.│││...昨天只有裂...昨天只有裂一根而已│││,昨天送去802照的時候已經...(聽不清│││楚)│││檢:你通緝,一定要送進去啦│││陳:但我現在真的沒辦法去│││檢:我知道,筆錄先簽名好不好│││陳:能不能跟那個...│││檢:你有什麼問題報到時跟裡面的人反應好不好?│││(完)│└────┴──────────────────────┘附件三(108年6月3日搜索錄影光碟,偵一卷證物袋,「陳人
杰逮捕到搜索」、「陳人杰-1」、陳人杰-2」光碟共3片)㈠檔案名稱:00096(4分20秒報逕搜)┌───────────────────────────┐│影片時間:依畫面顯示為108年6月3日下午2時57分53秒至││3時6分50秒││檔案長度:8分58秒│├────┬──────────────────────┤│檔案時間│內容│├────┼──────────────────────┤││被告被數名便衣警察壓制在地(圖一),員警詢問│││被告姓名(被告陳人杰,下簡稱陳)並將其反手扣│││上手銬,被告表示自己肋骨斷裂,站起後員警出示│││通緝單並搜索被告身體及包包││01:05│警:因為你是通緝犯,我們依法逮捕│││陳:我是為什麼又被通緝了?什麼通緝,我有歸緝│││證明單││01:43│警:同意嗎?│││陳:不同意│││警:這包包不用你同意││01:55│陳:我真的肋骨(台語)裂掉啦拜託啦│││警:為什麼裂開│││警:叫你不要...(台語)│││陳:我怎麼知道,你們就沒出示證明阿│││員警於包內搜出多部手機、刀子及疑似毒品之香菸│││等物(圖二)││03:14│警:家裡有人嗎?│││陳:沒人了,那家不是我的,我和別人一起住的││04:07│警:可以進去你房間看嗎?│││陳:沒有,房子不是我的,我沒有住在這│││警:阿你不是和他住一起│││陳:沒有啦│││警:可以進去看嗎啦│││陳:不行,房子不是我的││04:20│警:沒關係啦,請檢察官逕搜啦│││(報請檢察官逕搜,時間3點11分)│││陳:我要叫律師來│││警:這和那沒關係││05:20│被告蹲下不斷表示自己沒住在該處,拒絕搜索,員│││警欲將其拉起,被告表示自己受傷,情緒激動,大│││叫救命,被告哭泣,坐於地上不願起身(圖三)│││警察大聲詢問你有沒有撞我們?被告回答你又沒出│││示身分│└────┴──────────────────────┘
㈡檔案名稱:00097┌───────────────────────────┐│影片時間:依畫面顯示為108年6月3日下午3時29分53秒至││3時32分46秒││檔案長度:2分56秒│├────┬──────────────────────┤│檔案時間│內容│├────┼──────────────────────┤││被告躺在地上手扶腰表情痛苦表示自己受傷,請求│││警方先將他送醫,員警站於旁邊被告請其先坐起││02:15│一警拉被告手欲使其起身。被告開始哀嚎,員警隨│││即放手(圖四)│└────┴──────────────────────┘
㈢檔案名稱:00098┌───────────────────────────┐│影片時間:依畫面顯示為108年6月3日下午3時32分57秒至││3時34分21秒││檔案長度:1分23秒│├────┬──────────────────────┤│檔案時間│內容│├────┼──────────────────────┤││員警將其銬上手銬,被告持續躺在地上哀嚎說要叫│││救護車,員警告知已報請檢察官逕行搜索│└────┴──────────────────────┘
㈣檔案名稱:00099(進入)┌───────────────────────────┐│影片時間:依畫面顯示為108年6月3日下午3時36分07秒至││3時54分54秒││檔案長度:18分48秒│├────┬──────────────────────┤│檔案時間│內容│├────┼──────────────────────┤││現場員警表示於108年6月3日15點45分經檢察官│││同意逕行搜索,警方現在要進入屋內開始執行搜索│││(圖五)│├────┼──────────────────────┤│02:40│警方進入一樓上到頂樓房間及加蓋鐵皮內開始搜索│││,未搜獲違禁物│├────┼──────────────────────┤│06:40│至二樓進行搜索││07:16│於二樓臥室內床邊白色邊桌上搜獲夾鏈袋裝疑似大│││麻一包(圖六)││08:20│黑衣員警於床頭旁置物櫃上搜獲毒品吸食器(水車│││)一組(圖七)││10:45│於二樓往三樓之樓梯上襬放之垃圾桶內搜獲電子磅│││秤(圖八)││15:05│黑衣員警自床頭旁置物櫃上將前開搜獲之吸食器及│││一不明白色物體交給另一員警(圖九)│└────┴──────────────────────┘
二、光碟「陳人杰-1」,內有3檔案㈠檔案名稱:00099
內容同一、㈣㈡檔案名稱:00100┌───────────────────────────┐│影片時間:依畫面顯示為108年6月3日下午3時58分26秒至││4時25分12秒││檔案長度:26分46秒│├────┬──────────────────────┤│檔案時間│內容│├────┼──────────────────────┤││持續搜索二樓臥室││04:48│現場員警表示於二樓房間查獲疑似大麻一包、不明│││粉末一包、磅秤一個、吸食器一組│├────┼──────────────────────┤│06:05│搜索二樓置物間,未查獲違禁物│├────┼──────────────────────┤│12:20│往一樓移動││12:39│於樓梯轉角處搜獲袋裝不明白色結晶一包(圖十)││14:45│於樓梯轉角處搜獲袋裝白色不明物體一包(圖十一│││)││15:24│於電視前白色置物架上之紙箱上方搜獲彈匣一個(│││圖十二)││17:00│員警對話表示搜出子彈、毒品(未上前拍攝,圖十│││三)││20:25│搜獲彈匣一支(圖十四)││22:17│於地上搜獲手槍一把(圖十五)││23:35│於地上雜物堆中搜獲另一把手槍(圖十六)││25:17│於地上雜物堆中搜獲疑似毒品一包(圖十七)│└────┴──────────────────────┘
㈢檔案名稱:00101┌───────────────────────────┐│影片時間:依畫面顯示為108年6月3日下午4時25分13秒至││4時25分12秒││檔案長度:34秒│├────┬──────────────────────┤│檔案時間│內容│├────┼──────────────────────┤││搜索雜物│└────┴──────────────────────┘
三、光碟「陳人杰-2」,內有6檔案㈠檔案名稱:1┌───────────────────────────┐│影片時間:依畫面顯示為108年6月3日下午4時33分54秒至││5時00分31秒││檔案長度:26分37秒│├────┬──────────────────────┤│檔案時間│內容│├────┼──────────────────────┤│00:10│員警對話表示搜獲彈簧、復進簧、槍管等物(未上│││前拍攝,圖十八)並當場進行槍枝組裝│├────┼──────────────────────┤│02:30│持續搜索一樓,員警對話中出現查扣「砂輪機」、│││「工具」等物│├────┼──────────────────────┤│06:47│員警對話表示於地上搜獲某物要帶回去檢驗,黑衣│││警持夾鏈袋裝不明物體一包交給拍攝影片之員警(│││圖十九)│├────┼──────────────────────┤│07:25│持續搜索一樓││14:02│員警對話中出現似槍枝組裝成功、已搜獲兩把槍等│││語│├────┼──────────────────────┤│18:31│於鐵架上搜獲以紙包覆之槍管一支(圖二十)│├────┼──────────────────────┤│至結束│持續搜索一樓│└────┴──────────────────────┘
㈡檔案名稱:2┌───────────────────────────┐│影片時間:依畫面顯示為108年6月3日下午5時00分32秒至││5時18分50秒││檔案長度:18分20秒│├────┬──────────────────────┤│檔案時間│內容│├────┼──────────────────────┤││搜索一樓前廳││01:27│於地上搜獲鑽頭工具箱一盒(圖二一)│├────┼──────────────────────┤│03:57│於地上搜獲工具(似為拋光機)一支(圖二二)│├────┼──────────────────────┤│*11:10│畫面定格無聲音(需重開檔案將時間軸從後往前拉│││)│├────┼──────────────────────┤│11:43│畫面拍攝一小零錢包內有夾鏈袋裝疑似毒品一包(│││圖二三)│├────┼──────────────────────┤│12:00│持續搜索一樓前廳│├────┼──────────────────────┤│17:05│畫面離開家中,錄音表示108年6月3日下午5點│││20分搜索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