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284號債權人 龐畢度 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祈逵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文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自應適用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08年7月25日對債務人鄭文華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惟查債務人業已死亡,此有臺端聲請狀後附建物登記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欠缺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為無法補正之事項,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