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280號債權人 林明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汶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
事實債務人尚欠金額新臺幣柒拾伍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