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276號債權人 蔡莉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國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後附借款憑證所示,新臺幣15,200元包含本
金及利息,債權人聲請就八期未給付之金額共新臺幣121,600元,並請求利息,請提出得就利息再請求利息之依據。如無法提出,應具狀更正請求之金額,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民法第207條(複利)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