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0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柯文元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楚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計算每日六.三五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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