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9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9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7714號、第7715號、第7716號、第7717號、第7718號、第7719號、第7720號、第7721號、第7831號、第7832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士育犯如附表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即附表二編號十六部分)。
事實
一、黃士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與下列詐欺集團成員間,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自112年3月間某日起,加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W」、LI
NE暱稱「工程部-A05」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甲詐欺集團),先由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3月30日21時13分,假冒「華納威秀影城」及郵局之工作人員以電話聯繫 洪嘉苓 ,向其佯稱因個資遭外洩需更換金融卡云云,致洪嘉苓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2時35至40分間,將其名下中華郵政帳號
(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嘉苓郵局帳戶)之金融卡,放置在家樂福蘆洲店2樓賣場右側之編號34號置物櫃內,並將該置物櫃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黃士育再依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112年3月31日3時20分,至上揭地點領取裝有洪嘉苓郵局帳戶金融卡之包裹,並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錢櫃KTV」2樓電梯前交付與甲詐欺集團車手作為提領詐欺款項之人頭帳戶使用,黃士育因此獲有新臺幣(下同)200元之報酬。嗣甲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施行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金額均如附表一所示)至洪嘉苓郵局帳戶內,旋遭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等款項之去向。
㈡自112年5月間某日起,加入 蔡建訓李駿翔游宗瀚 、林俊
廷、 林延松張登淯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小偉 」、「北風」等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乙詐欺集團),由黃士育擔任取簿手、車手或收水之工作,以獲取每日2,000元之報酬,並分別為下列行為(蔡建訓、李駿翔所涉詐欺部分,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751號判決論罪處刑、游宗瀚部分,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10號; 林俊廷 、林延松、張登淯所涉詐欺犯嫌,另行偵辦中):⒈由乙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十七至二一所
示之人施行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人頭帳戶、匯款金額均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十七至二一所示)。蔡建訓則依「小偉」或「北風」指示,先向黃士育或李駿翔領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旋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十七至二一所示提領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至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十七至二一所示之提款地點,提領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十七至二一所示金額之詐騙贓款後,將贓款交付與黃士育或乙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下稱第一層收水),再由第一層收水轉交與李駿翔或乙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下稱第二層收水),上揭擔任第二層收水之人於收受贓款後,則依乙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將贓款放置於指定地點然隨即離去,待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前往領取,以此方式製造斷點,而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⒉由乙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三所示之人施行詐術,使其等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人頭帳戶、匯款金額均如附表三所示)。再由黃士育向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揭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接續於附表三所示提領時間,持上揭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附表三所示提領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三所示金額之詐騙款項,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與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斷點,而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⒊由乙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四所示之人施行詐術,使其等陷
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人頭帳戶、匯款金額、匯款人頭帳戶均如附表四所示)。再由黃士育向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揭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後,接續於附表四所示提領時間,持上揭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至附表四所示提領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四所示金額之詐騙款項,並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與乙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斷點,而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⒋由乙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5日19時4分,透過社群軟體Fac
ebook以暱稱「 吳雅婷 」之名義聯繫 劉欣紜 ,佯稱欲向劉欣紜購買行動電源,惟需開通金融授權服務云云,致劉欣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21時14分,匯款4萬9,987元至該詐欺集團所持有之新光銀行帳號(103)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人頭帳戶)。而黃士育則於同日21時,在新北市三重區天台廣場附近,將本案人頭帳戶之提款卡交與游宗瀚,游宗瀚遂於同日21時19分至21分,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之自動櫃員機陸續提領現金合計5萬元,並於同日21時23分,在新北市三重區天台廣場內,將上揭款項交付與黃士育,渠等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嗣劉欣紜 匯款後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羅皓吳宗哲李貫裕蔡玉珍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陳牧樊吳宜容鄧安琪邱崑田施美份張淑娟邱松林林莉昀洪林素葉曾俐如莊慈愍 、陳昱
辰、 魏先漢曹峰榮洪小婷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劉柏毅彭燕鈴哀盛偉王麒翔郭昱宏李筱萱張恩誠何宜芳陳振雲黃浤洋陳衍志 、劉欣紜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黃佳慧 、吳晏䧟、 許芝睿許玉禪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陳薇黃暄筑 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為使判決更為簡明,同時方便查考,有關卷號簡稱詳見卷宗對照清單。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士育於偵查及本院中坦承不諱(偵一卷第19至22頁、偵二卷第6至9頁、偵三卷第4至5頁、偵四卷第5至8頁、偵五卷第4至6頁、偵六卷第15至18頁、偵七卷第4至5頁、偵八卷第4至5頁、偵九卷第8至10頁、偵十卷第6至7頁、偵十一卷第13至20頁、偵緝一卷第3至5頁、第19至22頁、金訴字卷第164頁),核與附表五所示之證據相符,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新舊法比較:
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先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自白減刑,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下稱112年修正);後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31條全文,並自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下稱113年修正)。經查:
1.有關洗錢行為之定義,113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113年修正後該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可見113年修正後規定係擴大洗錢範圍。
2.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然因113年修正前規定未就犯行情節重大與否,區分不同刑度,且為使洗錢罪之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故於113年修正後並變更條次為第19條。該條項之規定為:「(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依113年修正後之規定,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與舊法所定法定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相較,舊法之有期徒刑上限(7年)較新法(5年)為重。
3.有關自白減刑規定,112年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於112年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復於113年修正後移列條號為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依112年修正後之規定,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符合減刑之規定。而113年修正後規定,除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並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可見112年及113年修正後關於減刑規定要件更趨嚴格,相較於112年修正前自白減刑更不利於行為人。
4.綜上,113年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對於行為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法定刑之有期徒刑上限(即5年),雖較修正前之規定(即7年)為輕;然113年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擴大洗錢行為之範圍,且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行為人除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外,尚須滿足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始符減刑規定,顯較113年修正前規定嚴苛,屬於對行為人財產權之嚴重剝奪限制,且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有關洗錢行為之範圍、第16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刑之規定,對行為人較為有利。經綜合比較之結果113年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並無較有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查:
⑴被告於112年6月16日修法生效前所為之犯行(即事實欄一㈠、
事實欄一、㈡1.即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行為),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6條第2項規定。
⑵被告於112年6月17日後所為之犯行(即事實欄一、㈡1.即附表
二編號十七至二一、事實欄一、㈡2.即附表三、事實欄一、㈡
3.即附表四、事實欄一㈡4.所示之行為),應適用其行為時即113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就如事實欄一㈠、事實欄一、㈡1.即附表二編號一至十
五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12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如事實欄一、㈡1.即附表二編號十七至二一、事實欄一、㈡2.即附表三、事實欄一、㈡3.即附表四、事實欄一㈡4.所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113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就事實欄一㈠部份,與「W」、「工程部-A05」及其等所
屬甲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事實欄一㈡1.即附表二編號一至十
五、十七至二一、事實欄一、㈡2.即附表三、事實欄一、㈡3.即附表四、事實欄一㈡4.與「小偉」、「北風」及其等所屬乙犯罪集團間,就上開犯行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所屬甲、乙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告訴人
、被害人等連施以詐術而詐得款項之行為,乃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接連實行,且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前揭各次犯行乃基於同一犯罪決意所為,各行為間有所重疊,均應評價為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末按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準此,被告參與對事實欄一、㈠洪嘉苓、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五、十七至二一、附表三、附表四四、事實欄一㈡4.劉欣紜所示告訴人、被害人等人所為之40次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至於被告就洗錢罪之主要構成要件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原應依修正前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即其等所犯上開犯行,均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此外,本案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業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雖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惟並未繳交其犯罪所得,自無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㈥另移送併辦意旨書所指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
實(即附表四編號一、三)同一,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自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
徑賺取財物,僅因貪圖不法利益,參與提領帳戶、收取車手提領詐欺款項之行為,致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更助長詐騙歪風,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合於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此部分非直接適用該項規定,僅於量刑時併予衡酌此一情形),兼衡被告曾有相同類型之詐欺犯行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犯罪之分工與情節輕重、被害人數及受損金額、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暨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先前從事服務業、無需要扶養之親屬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金訴字卷第18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
㈦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所犯本案上開罪刑,雖有可合併定執行刑之情況,然仍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裁定較為妥適,爰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五、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伊拿取洪嘉苓之包裹,取一件報酬為200元等語(偵三卷第5頁)、於本院中供稱:伊加入詐欺集團之報酬計算方式,擔任車手或收水都是一天2000元,伊都有拿到等語(金訴字卷第181頁),據此,被告分別於事實欄一㈠1領取包裹之報酬為200元,另於112年6月11日(附表二編號一至三)、同年6月10日(附表二編號四、五、六、七)、同年6月15日(附表二編號八、九、十、十一)、同年6月14日(附表二編號十二至十五)、同年6月27日(附表二編號十
七、十八)、同年6月28日(附表二編號十七、十八)、同年7月3日(附表二編號十九至二一)、同年7月19日(附表三編號一至七)、同年7月20日(附表三編號七至九)、同年7月18日(附表三編號十至十二、附表四編號四至六)、同年7月10日(附表四編號一至三)、同年7月5日(事實欄
一、㈡4.)共12日(2000元×12=2萬4000元)擔任車手或收水,是被告之犯罪所得共計為2萬4200元(200元+2萬4000元=2萬4200元),而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其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㈡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被
告2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113年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並經公布施行。因此本案有關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沒收,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查本案被告擔任取簿手、收水、車手,所經手之詐欺款項,均已依指示放置在指定地點或交付上游,業如前述,已非屬被告所持有之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自毋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告訴人遭詐欺因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經車手提款後交付被告(第一層收水),再由第一層收手轉交與李駿翔或其他不詳成員。因認被告此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決要旨參照);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仍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建訓、李駿翔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附表二編號十六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與詐欺集團之聯繫紀錄、交易明細表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共同洗錢犯行犯嫌,辯稱:附表二編號十六當日6月27日伊印象是當日下午才加入他們的,如果犯罪時間是下午1時左右,當時伊還沒有加入,伊沒有向蔡建訓收水等語(金訴字卷第161頁)。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邱崑田固於警詢時供稱:伊於112年6月17日接
到陌生來電,當時對方稱伊舅舅,自稱為 阿文 與其姪子外號相同,後續於同年6月27日稱要借款15萬元,伊依對方給的帳號匯款,之後向真正的姪子確認後,才發現被騙等語(偵一卷第59頁),並有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同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莊宸 語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在卷(偵一卷第60至62頁第112至120頁)可佐,可見證人邱崑田確有因詐欺集團詐騙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之時間匯款,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㈡同案被告蔡建訓於警詢時供稱:112年6月27日13時23分伊提
領贓款後,交給2號收水,2號收水為林延松;另外同日14時44分在新莊郵局前與林延松交談,另在旁的男子為李駿翔,他是3號等語(偵一卷第8頁)、同案被告李駿翔於警詢中供稱:112年6月27日13時23分蔡建訓領款後交付給2號收水為林延松,於14時44分在新莊郵局前與林延松交談應該是拿行動電源或薪水給他等語(偵一卷第28頁),可見112年6月27日蔡建訓領完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之款項後,係交給林延松,其後李駿翔加入他們,其等均未提及被告,可見被告辯稱當日13時尚未加入收水等語,與同案被告所述相符。又卷內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蔡建訓於112年6月27日下午1時22分、23分領款後交付款項與被告。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於如附表二編號十六所示之時間共同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程度,揆諸上開說明,本於罪證有疑,利益歸於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就此部分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易辰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涂芝移送併辦,由檢察官詹啟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家瑀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卷宗對照清單
一、112年度偵字第60756號卷,下稱偵一卷。
二、112年度偵字第62477號卷,下稱偵二卷。
三、112年度偵字第62523號卷,下稱偵三卷。
四、112年度偵字第63493號卷,下稱偵四卷。
五、112年度偵字第65075號卷,下稱偵五卷。
六、112年度偵字第65975號卷,下稱偵六卷。
七、112年度偵字第71270號卷,下稱偵七卷。
八、112年度偵字第71649號卷,下稱偵八卷。
九、112年度偵字第72889號卷,下稱偵九卷。
十、112年度偵字第76825號卷,下稱偵十卷。
十一、112年度偵緝字第7714號卷,下稱偵緝一卷。
十二、112年度偵緝字第7716號卷,下稱偵緝二卷。
十三、113年度偵字第4983號卷,下稱偵十一卷。
十四、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4號卷,下稱審金訴卷。
三、113年度金訴字第995號卷,下稱金訴字卷。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詐騙金額(新臺幣)一羅皓112年3月31日16時20分假客服真詐騙(全統運動報名網)112年3月31日17時43分1萬7,123元二吳宗哲112年3月31日16時54分假客服真詐騙(全統運動報名網)㈠112年3月31日17時35分㈡112年3月31日17時37分㈢112年3月31日18時4分㈠4萬9,986元㈡4萬9,987元㈢2萬9,985元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詐騙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一劉柏毅112年6月11日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㈠112年6月11日14時04分㈡112年6月11日14時07分臺灣銀行帳號(004)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984元㈡4萬9,984元㈠112年6月11日14時13分㈡112年6月11日14時14分㈢112年6月11日14時15分㈣112年6月11日14時15分㈤112年6月11日14時16分㈥112年6月11日14時28分㈦112年6月11日14時28分㈧112年6月11日14時29分㈠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㈡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㈢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㈣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㈤新北市○○區○○○路00號(合庫商業銀行三重分行)㈥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三重天台門市)㈦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三重天台門市)㈧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三重天台門市)㈠2萬元㈡2萬元㈢2萬元㈣2萬元㈤2萬元㈥2萬元㈦2萬元㈧6,000元二彭燕鈴112年6月11日假交易真詐騙(起訴書誤載為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㈠112年6月11日14時22分㈡112年6月11日14時25分㈠9,909元㈡8,902元三哀盛偉112年6月11日假交易真詐騙(起訴書誤載為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112年6月11日13時36分2萬6,987元四王麒翔112年6月10日假交易真詐騙(起訴書誤載為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㈠112年6月10日21時55分㈡112年6月10日22時1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987元㈡3萬1,023元㈠112年6月10日21時59分㈡112年6月10日22時03分㈠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天台門市)㈡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天台門市)㈠4萬9,000元㈡5萬7,000元五郭昱宏112年6月10日假交易真詐騙(起訴書誤載為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112年6月10日22時2分2萬5,016元六李筱萱112年6月10日(起訴書誤載為112年6月11日)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㈠112年6月10日19時59分㈡112年6月10日20時02分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997元㈡3萬7,022元㈠112年6月10日20時08分㈡112年6月10日20時09分㈢112年6月10日20時10分㈣112年6月10日20時10分㈤112年6月10日20時12分㈥112年6月10日20時31分㈦112年6月10日22時28分㈠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分行)㈡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分行)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分行)㈣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分行)㈤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新分行)㈥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㈦新北市○○區○○○路00號(三重正義郵局)㈠2萬元㈡2萬元㈢2萬元㈣2萬元㈤7,000元㈥3萬元㈦3萬元七張恩誠112年6月10日假交易真詐騙(起訴書誤載為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112年6月10日22時24分2萬9,987元八何宜芳112年6月15日假交易真詐騙(起訴書誤載為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112年6月15日17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9,985元㈠112年6月15日17時07分㈡112年6月15日17時21分㈢112年6月15日17時22分㈣112年6月15日17時22分㈤112年6月15日17時23分㈠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天台門市)㈡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聯邦商業銀行天台廣場ATM)㈢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聯邦商業銀行天台廣場ATM)㈣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聯邦商業銀行天台廣場ATM)㈤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聯邦商業銀行天台廣場ATM)㈠3萬9,000元㈡2萬元㈢1萬元㈣2萬元㈤1萬7,000元九陳振雲112年6月15日假客服真詐騙(起訴書誤載為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112年6月15日17時15分3萬元 十黃浤洋 112年6月15日假交易真詐騙(起訴書誤載為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112年6月15日17時18分3萬6,987元十一陳衍志112年6月15日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112年6月15日15時41分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5)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㈠112年6月15日15時42分㈡112年6月15日15時43分㈢112年6月15日15時47分㈠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㈡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㈢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臺灣土地銀行三重分行)㈠5萬元㈡5萬元㈢2萬元十二 楊逸君 (未提告)112年6月14日賣場帳號設定錯誤㈠112年6月14日17時40分㈡112年6月14日17時42分㈢112年6月15日0時26分㈣112年6月15日0時35分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㈠9萬9,987元㈡4萬4,987元㈢3萬0,030元㈣1萬8,987元㈠112年6月14日17時43分㈡112年6月14日17時44分㈢112年6月14日17時44分㈣112年6月15日0時27分㈤112年6月15日0時38分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㈠6萬元㈡6萬元㈢2萬4,000元㈣3萬元㈤1萬9,000元十三陳牧樊112年6月14日網路商城自動續約㈠112年6月14日17時57分㈡112年6月14日18時03分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500元㈡4萬9,500元㈠112年6月14日18時㈡112年6月14日18時11分㈠4萬9,000元㈡6萬元十四吳宜容112年6月14日網路商城訂單設定錯誤112年6月14日18時05分4萬9,989元112年6月14日18時12分4萬元十五鄧安琪112年6月14日網路商城訂單設定錯誤(起訴書誤載依指示操作解除分期付款設定)112年6月14日21時23分玉山商業銀行帳號(808)0000000000000號帳戶9萬9,989元㈠112年6月14日21時26分㈡112年6月14日21時27分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新莊分行)㈠5萬元㈡3萬8,000元十六邱崑田112年6月27日假冒親友詐騙112年6月27日13時07分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萬元㈠112年6月27日13時22分㈡112年6月27日13時23分㈢112年6月27日13時23分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㈠6萬元㈡6萬元㈢3萬元十七施美份112年6月27日假冒機構捐款資料設定錯誤㈠112年6月27日17時01分㈡112年6月27日18時35分㈢112年6月27日18時57分㈣112年6月27日19時19分㈤112年6月27日19時52分㈥112年6月27日19時56分㈦112年6月27日22時5分㈧112年6月28日0時29分㈨112年6月28日0時37分㈩112年6月28日0時48分112年6月28日0時49分㈠臺灣銀行帳號(004)000000000000號帳戶㈡至㈥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㈦至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808元㈡2萬9,967元㈢2萬9,985元㈣1萬6,017元㈤4萬9,967元㈥1萬9,935元㈦2萬9,985元㈧4萬9,935元㈨2萬9,123元㈩2萬9,968元7,025元㈠112年6月27日17時8分㈡112年6月27日18時37分㈢112年6月27日18時38分㈣112年6月27日19時2分㈤112年6月27日19時3分㈥112年6月27日19時22分㈦112年6月27日19時55分㈧112年6月27日19時56分㈨112年6月27日19時58分㈩112年6月27日19時59分112年6月27日22時6分112年6月27日22時7分112年6月28日0時32分112年6月28日0時38分112年6月28日0時50分112年6月28日0時51分㈠新北市○○區○○路00號(臺灣銀行新莊分行)㈡至㈢新北市○○區○○路000號(彰化銀行新莊分行)㈣至㈥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新莊分行)㈦至㈩新北市○○區○○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新泰分行)至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新莊分行)至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㈠4萬9,000元㈡2萬元㈢9,000元㈣2萬元㈤1萬元㈥1萬6,000元㈦2萬元㈧2萬元㈨2萬元㈩1萬元2萬元1萬元5萬元2萬9,000元3萬元7,000元十八張淑娟112年6月27日假冒機構分期捐款設定錯誤㈠112年6月27日21時53分㈡112年6月27日21時54分㈢112年6月28日0時48分㈠至㈡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㈢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987元㈡4萬9,986元㈢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萬0,968元)㈠112年6月27日21時57分㈡112年6月27日21時57分㈢112年6月27日21時58分㈣112年6月27日21時59分㈤112年6月27日21時59分㈥112年6月28日0時53分㈠至㈤新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新莊分行)㈥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㈠2萬元㈡2萬元㈢2萬元㈣2萬元㈤1萬9,000元㈥3萬元十九邱松林112年7月3日猜猜我是誰112年7月3日11時23分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萬元㈠112年7月3日11時35分㈡112年7月3日11時36分㈢112年7月3日11時37分新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福海店)㈠2萬元㈡2萬元㈢9,000元 二十林莉昀 112年7月3日猜猜我是誰112年7月3日11時57分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萬元㈠112年7月3日12時14分㈡112年7月3日12時15分㈢112年7月3日12時16分新北市○○區○○路000號(新莊郵局)㈠6萬元㈡6萬元㈢3萬元二一洪林素葉112年7月3日猜猜我是誰112年7月3日15時12分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15萬元㈠112年7月3日15時39分㈡112年7月3日15時40分㈢112年7月3日15時41分㈣112年7月3日15時42分新北市○○區○○路000號(合庫商銀新莊分行)㈠3萬元㈡3萬元㈢3萬元㈣1萬元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詐騙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一黃佳慧112年7月19日13時42分假客服真詐騙㈠112年7月19日13時50分㈡112年7月19日13時53分(起訴書誤載為13時54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㈠9萬9,985元㈡2,105元㈠112年7月19日13時56分㈡112年7月19日14時12分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耀心店)㈠10萬2,000元㈡1萬8,000元二 鍾承翰 (未提告)112年7月19日12時41分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19日14時06分1萬8,035元三吳晏䧟112年7月19日13時假交易真詐騙㈠112年7月19日15時33分㈡112年7月19日15時35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985元㈡4萬9,987元112年7月19日15時46分11萬9,000元四 朱蓁宜 (未提告)112年7月17日某時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19日15時44分1萬9,985元五許芝睿112年7月19日13時5分假交易真詐騙㈠112年7月19日16時55分㈡112年7月19日17時09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981元㈡1萬6,785元㈠112年7月19日17時06分㈡112年7月19日17時11分㈢112年7月19日17時32分㈠新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新兆圓店)㈡至㈢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耀心店)㈠5萬元㈡1萬6,000元㈢5萬元六 王雅筠 (未提告)112年7月19日某時假交易真詐騙㈠112年7月19日17時24分㈡112年7月19日17時30分㈠2萬9,985元㈡1萬9,985元七許玉禪112年7月19日22時29分假交易真詐騙㈠112年7月19日22時57分㈡112年7月19日22時58分㈢112年7月19日23時44分㈣112年7月20日0時01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13)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987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0,002元)㈡4萬9,995元(起訴書誤載為5萬元)㈢1萬5,123元㈣3萬3,10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3,120元)㈠112年7月19日23時05分㈡112年7月19日23時54分㈢112年7月20日0時20分㈠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地下1樓(捷運府中站2號出口)㈡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耀心店)㈢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全家超商板橋川府店)㈠10萬元㈡1萬5,000元㈢5萬4,000元八陳薇112年7月19日23時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20日0時18分9,015元九黃暄筑112年7月19日22時44分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20日0時15分1萬2,123元十曾俐如112年7月18日18時19分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18日18時38分富邦商業銀行(012)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7元㈠112年7月18日18時58分㈡112年7月18日19時15分㈠新北市○○區○○路000號(富邦商業銀行新莊分行)㈡新北市○○區○○路000號(富邦商業銀行思源分行)㈠9萬元㈡6萬元 十一莊慈愍 112年7月18日18時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18日18時51分3萬9,989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0,004元)十二 陳昱辰 112年7月18日18時56分假交易真詐騙㈠112年7月18日19時06分㈡112年7月18日19時10分㈠4萬9,987元㈡1萬0,234元附表四: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詐騙手法匯款時間匯入之人頭帳戶詐騙金額(新臺幣)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一李貫裕112年7月10日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10日20時58分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萬9,987元㈠112年7月10日21時11、12分(起訴書誤載為10分)㈡112年7月10日22時47分㈢112年7月10日23時08分(起訴書誤載為7分)㈠新北市○○區○○○路00號(蘆洲中山路郵局)㈡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匯和門市)㈢新北市○○區○○○路00號1樓(全家超商蘆洲徐匯門市)㈠6萬、2萬1000元(起訴書誤載為8萬1,000元)㈡9,000元(起訴書誤載為9,005元)㈢2萬元二 凌侑祥 (未提告)112年7月10日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10日21時05分3萬1,747元三蔡玉珍112年7月10日假交易真詐騙㈠112年7月10日21時38分㈡112年7月10日22時42分㈠2萬9,989元㈡8,985元四魏先漢112年7月18日17時4分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18日17時36分(起訴書誤載為20分)中華郵政帳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萬4,985元㈠112年7月18日17時47分㈡112年7月18日17時48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中華郵政中港郵局)㈠6萬元㈡9,000元五曹峰榮112年7月18日14時假交易真詐騙112年7月18日17時38分3萬3,971元六洪小婷112年7月18日前某時假交易真詐騙㈠112年7月18日14時28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㈡112年7月18日14時29分(起訴書誤載為30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822)000000000000號帳戶㈠4萬9,987元㈡4萬9,981元㈠112年7月18日14時44分㈡112年7月18日15時19分(起訴書誤載為27分)㈠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富旺門市)㈡新北市○○區○○路0段0號(全家超商新莊首富門市)㈠9萬9,000元㈡2萬元附表五編號行為態樣證據明細一犯罪事實欄一㈠1.證人即被害人洪嘉苓於警詢之證述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蘆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112年3月30、31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4.通訊軟體LINE洪嘉苓與甲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工程部-A05」對話紀錄擷圖照片5.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二附表一編號一1.證人即告訴人羅皓於警詢之證述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巿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三附表一編號二1.證人即告訴人吳宗哲於警詢之證述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匯款交易明細及通聯記錄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四附表二編號一1.證人即告訴人劉柏毅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内分局湖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匯款交易明細4.通訊軟體Messenger劉柏毅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LienClara」對話紀錄五附表二編號二1.證人即告訴人彭燕鈴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六附表二編號三1.證人即告訴人哀盛偉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通聯記錄4.通訊軟體LINE哀盛偉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客服中心」、暱稱「 張華文 」對話紀錄七附表二編號四1.證人即告訴人王麒翔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通訊軟體Messenger王麒翔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江豐 含」對話紀錄4.匯款交易明細八附表二編號五1.證人即告訴人郭昱宏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匯款交易明細4.通聯記錄5.通訊軟體LINE郭昱宏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客服中心」、通訊軟體Messenger郭昱宏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WenChen」對話紀錄九附表二編號六1.證人即告訴人李筱萱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匯款交易明細4.通聯記錄十附表二編號七1.證人即告訴人張恩誠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北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十一附表二編號八1.證人即告訴人何宜芳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通訊軟體Messenger何宜芳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蔡小研 」及711賣貨便對話紀錄4.匯款交易明細十二附表二編號九1.證人即告訴人陳振雲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匯款交易明細4.通聯記錄、通訊軟體MESSENGER陳振雲與暱稱「陳客服」」對話紀錄十三附表二編號十1.證人即告訴人黃浤洋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匯款交易明細、黃浤洋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十四附表二編號十一1.證人即告訴人陳衍志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匯款交易明細十五附表二編號十二1.證人即被害人楊逸君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十六附表二編號十三1.證人即告訴人陳牧樊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十七附表二編號十四1.證人即告訴人吳宜容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十八附表二編號十五1.證人即告訴人鄧安琪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十九附表二編號十七1.證人即告訴人施美份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及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影本3.中國信託銀行匯款交易明細二十附表二編號十八1.證人即告訴人張淑娟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二一附表二編號十九1.證人即告訴人邱松林於警詢之證述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二二附表二編號二十1.證人即告訴人林莉昀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二三附表二編號二一1.證人即告訴人洪林素葉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二四附表三編號一1.證人即告訴人黃佳慧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二五附表三編號二1.證人即被害人鍾承翰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二六附表三編號三1.證人即告訴人吳晏䧟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二七附表三編號四1.證人即被害人朱蓁宜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二八附表三編號五1.證人即告訴人許芝睿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通訊軟體Messenger許芝睿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陳子豪 」對話紀錄4.匯款交易明細二九附表三編號六1.證人即被害人王雅筠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三十附表三編號七1.證人即告訴人許玉禪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通訊軟體LINE許玉禪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王淑婷 」及「 林家明 」對話紀錄4.通聯記錄5.匯款交易明細三一附表三編號八1.證人即告訴人陳薇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通訊軟體LINE陳薇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CarousellTW線上客服」對話紀錄4.網銀匯款交易明細5.通聯記錄三二附表三編號九1.證人即告訴人黃暄筑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旋轉拍賣賣場黃暄筑與暱稱「laralegend33286」及通訊軟體LINE黃暄筑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白-日夢」、暱稱「CarousellTW線上客服」對話紀錄照片、通聯記錄照片三三附表三編號十1.證人即告訴人曾俐如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匯款交易明細4.通訊軟體Messenger曾俐如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MaloukaCatalina」對話紀錄三四附表三編號十一1.證人即告訴人莊慈愍於警詢之證述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德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匯款交易明細4.通訊軟體Messenger莊慈愍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劉東兒 」對話紀錄三五附表三編號十二1.證人即告訴人陳昱辰於警詢之證述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匯款交易明細兩張、通訊軟體Messenger陳昱辰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林宗翰 」對話紀錄、通聯記錄三六附表四編號一(同併辦附表編號一)1.證人即告訴人李貫裕於警詢之證述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3.通訊軟體Messenger李貫裕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何霖佳 」對話紀錄4.匯款交易明細三七附表四編號二1.證人即被害人凌侑祥於警詢之證述2.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內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3.匯款交易明細4.通訊軟體Messenger凌侑祥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LinLin」對話紀錄、通聯記錄三八附表四編號三(同併辦附表編號二)1.證人即告訴人蔡玉珍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理各類案件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匯款交易明細三九附表四編號四1.證人即告訴人魏先漢於警詢之證述2.通訊軟體Messenger魏先漢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陳育誠 」對話紀錄、7-11賣貨便對話紀錄、通聯記錄3.匯款交易明細四十附表四編號五1.證人即告訴人曹峰榮於警詢之證述2.通訊軟體Messenger曹峰榮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 張菲蘭 」對話紀錄3.匯款交易明細四一附表四編號六1.證人即告訴人洪小婷於警詢之證述四二犯罪事實欄一㈡⒋1.證人即告訴人劉欣紜於警詢之證述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通訊軟體Messenger劉欣紜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吳雅婷」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劉欣紜與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客服中心」對話紀錄4.匯款交易明細5.通聯紀錄四三其他:1.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⑴ 黃志中 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⑵ 彭雨彤 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⑶ 陳人豪 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⑷ 莊宸語 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⑸ 呂柏翰 之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⑹ 吳靖翔 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⑺ 吳政毅 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⑻簡呈存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⑼ 譚若婷 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⑽簡呈存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2.被告、蔡建訓及李駿翔等人提領或收水相關監視影像畫面擷圖照片3.GOOGLE地圖街景4.附表三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⑴ 陳若庭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⑷ 邱慧菁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5.(112年7月18、19日)被告提領相關監視影像畫面擷圖照片6. 黃建銘 之WeMo共享機車會員資料及租賃紀錄7.附表四所示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表⑴ 李承叡 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⑵ 賴沛含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⑶ 張凱智 之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8.(112年7月10、18日)被告提領相關監視影像畫面擷圖照片9.(112年7月5日)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圖照片10.被告與同案被告游宗瀚之特徵比對照片11.(112年7月5日)新光銀行帳戶本案人頭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提領明細表
附表六編號行為態樣罪名及宣告刑一犯罪事實欄一㈠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二附表二編號一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三附表二編號二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四附表二編號三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五附表二編號四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六附表二編號五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七附表二編號六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八附表二編號七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九附表二編號八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附表二編號九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一附表二編號十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二附表二編號十一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十三附表二編號十二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十四附表二編號十三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十五附表二編號十四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十六附表二編號十五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十七附表二編號十七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十八附表二編號十八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十九附表二編號十九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十附表二編號二十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二一附表二編號二一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二二附表三編號一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三附表三編號二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二四附表三編號三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五附表三編號四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二六附表三編號五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七附表三編號六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八附表三編號七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二九附表三編號八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三十附表三編號九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三一附表三編號十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三二附表三編號十一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三三附表三編號十二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三四附表四編號一(同併辦附表編號一)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三五附表四編號二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三六附表四編號三(同併辦附表編號二)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三七附表四編號四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三八附表四編號五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三九附表四編號六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四十犯罪事實欄一㈡⒋黃士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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