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 林寶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5月2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卷宗、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佳芳附表:
┌───────────────────────────────────────────────────────┐│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林寶玉│永豐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8年3月25日│44,100元│0000000││││││││││├─┼─────────┼──────────┼───────────┼────────┼────────┼──┤│2│林寶玉│永豐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8年2月25日│23,500元│0000000││││││││││├─┼─────────┼──────────┼───────────┼────────┼────────┼──┤│3│林寶玉│永豐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8年3月25日│23,900元│0000000││││││││││├─┼─────────┼──────────┼───────────┼────────┼────────┼──┤│4│林寶玉│永豐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8年3月25日│6,500元│0000000││││││││││├─┼─────────┼──────────┼───────────┼────────┼────────┼──┤│5│林寶玉│永豐商業銀行內壢分行│108年2月25日│32,7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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