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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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德源輔佐人郭慧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易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德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被告及其輔佐人、辯護人之意見,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陳一誠
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