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一志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一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一志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3月確定;同年間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6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11案,繼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揭等案件,於100年12月1日因羈押折抵暨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上開假釋遭撤銷,留有殘刑11月又8日。其另於
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1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5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揭其於10
1年間所犯之施用毒品等案件,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
2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其再於102年間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末於103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其於10
1年11月20日入監執行前揭等案件及上開殘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337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92日,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6年8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並有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501833741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自有管轄權,而本件經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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