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623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之繼承人(如本件即被繼承人之女 郭家媚 )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家事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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