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釋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陳「聲請人於96年4月後,益加難以支付每月25681元之金額,以致毀諾」等語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釋明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