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附表:
一、債務人每月依照協商金額之償還紀錄。
二、債務人陳稱自營金香舖扣除成本後平均收入15000元,請提出該相關證明。
三、支出女兒教育費及配偶 洪英珠 醫療費用之相關證明。
四、請釋明債務人毀諾事由及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條第5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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