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聲減字第3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與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已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536號裁定各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2月,聲請就附表編號3部分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
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靜枝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