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0月3日犯侵占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178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38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