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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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9號債權人吉鼎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吉良 債權人魏吉良上列債權人吉鼎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債務人彰化縣大城鄉公所等五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吉鼎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聲請之支付命令未附證物,請提出請求依據之証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 葉泰利 建築師事務所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葉泰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 葉建慈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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