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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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303號原告 何懋彰 被告 林忠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規定。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被告透過訴外人 陳宋榮 ,於民國109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被告逾期未按時還款,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及其利息。然而,被告向原告借款時曾交付借據予原告,其上載明「如有違約糾紛願以台南地方法院為首先審理管轄。」等內容,堪認兩造就本件返還借款所生爭執,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