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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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抗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92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楊小龍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分屬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卷附事證,認附表所示各罪,合於併罰之要件,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按量刑應符合內部及外部性界限,尤應遵守比例與公平原則,此有實務諸多案件之見解及裁判結果可參,原審就本案所犯之數竊盜及肇事逃逸等罪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尚實過苛;又受刑人罹患思覺失調症並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有時係在病發時不自覺犯案,也已深感悔悟,絕不再犯,又因此疾難找工作,爰請求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原則,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為斟酌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四、經查:㈠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18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且各
罪犯罪時間均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之前等情,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附表編號8至9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13至14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15至18所示之罪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經原審於民國111年4月1日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經受刑人回覆其罹有思覺失調症,幻聽幻覺以致犯罪,請求從輕量處等語,且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6、8至18),復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7),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按,則原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固非無見。
㈡惟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附表編號7所示肇
事逃逸罪外,其餘所犯均為罪質相同之竊盜類型犯罪,所侵害為個人財產法益,尚非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前後行為時間差距約2月,並係密集在108年8月間所犯,其犯罪態樣、手段、動機相似,揆諸上揭說明,自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合併刑罰之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等情形,而給予相對較高之折抵優惠,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本件原裁定就上揭定應執行刑應考量之因素,有何外部性與內部性界限之差異,或犯罪類型之特殊性、非難評價之重複性等節,理由容未載明,是原裁定固無逾越外部性界限,然仍有上揭未合之處,尚屬無法維持。
㈢原審既已就附表編號1至18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則本院
自為裁定並未損及受刑人之審級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得自為裁定。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18所示各罪之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之外部界限(總和為6年10月),以及前述曾定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總和為5年9月),兼衡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7為肇事逃逸罪,附表編號1至6、8至18係犯竊盜罪,其中竊盜各罪之侵害法益屬性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次數、時間間隔密接等一切情狀,合併刑罰之責任非難效果與重複程度較高,及刑罰效應隨時間遞減之情形為整體評價,兼衡責罰相當原則、定刑之恤刑目的、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矯治之必要程度,以及受刑人患有思覺失調症、現年43歲,日後復歸社會之更生等情,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8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7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8.20108.8.20108.8.21偵查機關案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520、3521、3542、354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520、3521、3542、354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3520、3521、3542、35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原易字第92號108年度原易字第92號108年度原易字第92號判決日期109.6.30109.6.30109.6.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原易字第92號108年度原易字第92號108年度原易字第9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8.5109.8.5109.8.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6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6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6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7.22108.8.16108.8.15偵查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237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643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0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0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59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58號判決日期109.7.16109.8.31109.7.16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60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59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8.18109.10.6109.8.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9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706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95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70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97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707號)編號789罪名肇事逃逸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4.25108.7.23108.8.8偵查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095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637、27845、27846、27847、27848、29152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637、27845、27846、27847、27848、2915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5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09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09號判決日期109.8.7109.7.22109.7.22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審原交訴字第15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09號108年度原易字第1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8109.8.21109.8.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06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81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35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2701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35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8.21108.7.31108.7.23偵查機關案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60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80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187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44號109年度原簡字第26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日期109.7.31109.7.22109.8.10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審原簡字第44號109年度原簡字第26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1109.8.25109.9.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0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24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552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61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69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356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8.8108.8.8108.8.16偵查機關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95、34631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895、34631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498、29201號、109年度偵字第615、616、617、55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5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5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16號判決日期109.7.27109.7.27111.1.13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5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5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8.28109.8.28111.2.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1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35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713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335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2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8.16108.7.4108.8.21偵查機關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498、29201號、109年度偵字第615、616、617、5579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498、29201號、109年度偵字第615、616、617、5579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7498、29201號、109年度偵字第615、616、617、557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16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16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16號判決日期111.1.13111.1.13111.1.13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16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16號109年度審原易字第1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1.2.15111.2.15111.2.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2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25號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25號編號15至18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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