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2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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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52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2345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陳鳳龍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張中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即葡眾企業股份有公司公司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設址於桃園地區,此為債權人自承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聲請人併請求向勞工保險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會同業公會函查相對人之勞保、存款及、開戶往來證券經紀商及投保保險等資料,亦應由該管轄法院為之。聲請人對執行標的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及調查財產,自屬不合,爰依上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敬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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