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彭子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2,670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49,866元整(已到期之本金41,546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8,320元),應自109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257元、違約金雜費計821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726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4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子建│自民國10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49,866││年03月31日││五│││元││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