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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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32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鄭明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補正本件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附表。(原狀利息附表有
疏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