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書豪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書豪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80,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