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7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74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43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建國 債務人 張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二八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逾部分,另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六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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