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51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東峯 被告宏運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 被告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玖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肆萬零貳佰零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約定書第14條,已約明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足見本件當事人就本件清償借款法律關係涉訟,業已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宏運食品有限公司、陳志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宏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宏運公司)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及111年9月23日邀同被告陳志宏、陳志偉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㈠借據400萬元(分為二筆:各為360萬元及40萬元)、㈡本票200萬元(分為二筆:各為160萬元及40萬元),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並約定利率、期限、違約金如附表。詎宏運公司上開借款自112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借款視為到期,迄今尚欠本金共3,929,0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下稱系爭債務)。而被告陳志宏、陳志偉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宏運公司、陳志宏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參照);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合庫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訴卷第17至38頁),被告陳志偉坦承有擔任本件放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於原告之上開債權,表示沒有爭執(訴卷第50頁);而被告宏運公司、陳志宏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為自認。從而,本院就原告請求就上開資料所載內容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相符,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實。又宏運公司為系爭債務之主債務人,陳志宏、陳志偉為系爭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書記官吳綵蓁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之二成計付1186,021自民國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1,743,033自民國112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自11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3400,000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03%計算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41,600,000自民國112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03%計算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現欠本金3,929,0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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