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怡如具保人黃鈺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鈺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李怡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黃鈺筌於民國103年9月5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謝梨敏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