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津選任辯護人范翔智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134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按期履行本院一○九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76號調解筆錄所載之調解條款。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共貳拾玖枚均沒收。
事實
一、甲○○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公司)業務員,負責保險銷售及保費收受等業務,竟分別為以下行為:㈠於民國107年3月間,向乙○○招攬購買美元保險單,6年
繳新臺幣(下同)30萬元,1年扣款約5萬元,於107年3月間某日,乙○○母親丁○○在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住處,交付甲○○現金30萬元(自 魏金岳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提領)及乙○○所開設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迴龍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台灣企銀帳戶)帳戶存摺、印章,委託甲○○將現金30萬元存入乙○○台灣企銀帳戶,以繳交保險費,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所持有之現金30萬元挪為個人投資款項使用,予以侵占入己。
㈡另於107年4月12日,在丁○○上址住處向乙○○要保,經
乙○○於保險費付款授權書上簽名後(附表一編號8),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乙○○同意或授權,在上址住處附近之車內,於附表一(保單編號Z000000000)編號1至7所示文件之要保人處或被保險人處,偽造乙○○簽名(合計12枚),並提出予南山公司,足生損害乙○○、南山公司。嗣甲○○向乙○○表示因轉換營業處所,請乙○○於新契約取消暨撤銷申請書上簽名先行撤銷保單編號Z000000000之保單(附表一編號9),並於107年6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通知乙○○會再次協助投保,且向乙○○表示無須補簽文件,甲○○竟接續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犯意,於107年6月14日,在不詳地點,在附表二(保單編號Z000000000)編號1至10所示文件之要保人處或被保險人處,偽造乙○○簽名(合計17枚),並提出予南山公司,足生損害乙○○、南山公司。嗣經乙○○查悉上開現金遭侵占及所欲購買美元保險單金額不符,向南山公司申訴並申請終止契約,始悉上情。
二、案經南山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8、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丁○○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情形相符,並有附表一、二所示文件、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0日申訴書及聲明書各1份(保單編號Z000000000、Z000000000)、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2份、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函1份、舞弊明細表-挪用保費影本1紙、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關於保單編號Z000000000、Z000000000號之保單DM影本各1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7日儲字第1080235654號函及所附之魏金岳帳號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份、告訴人乙○○與被告甲○○之對話錄音譯文1份、對話錄音檔案光碟1片、錄音檔案清單翻拍照片1張、告訴人乙○○與被告甲○○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8年10月
5日108忠法查密字第86467號書函及所附之乙○○帳號第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1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31日(109)南壽核字第124號函1件在卷可參,足證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為本案事實欄一㈠犯行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規定
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然此次修正係將銀元計算的罰金刑調整為新臺幣,日後適用罰金刑不須再換算,並非法律變更,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
侵占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乙○○」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所犯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已為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行使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偽造文書犯行,主觀上乃出於概括同一之犯意,且客觀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割,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應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保險業務員,竟未能
謹守職務及公私分際,將業務上持有之客戶款項款予挪用侵占;又其為圖方便,未經告訴人乙○○同意,逕自於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文書上偽造「乙○○」之署名,所為亦有非是,均應予以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中自陳大學畢業、擔任業務、月薪約
3萬元、已婚、需扶養父親及3名未成年子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於本院中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乙○○、丁○○達成調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乙○○、丁○○達成調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額,態度尚佳,堪認應具悔悟之意,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告訴人南山公司告訴代理人亦當庭表示:請依法處理等語(本院卷第54頁),本院綜核上開各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復斟酌被告所為仍屬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行為,為使之確實心生警惕及建立正確之法治觀念,並督促被告能確實履行上開調解筆錄所載之賠償條件,同時兼顧告訴人之權益,實有科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按期履行上開調解筆錄所載之調解條款作為損害賠償,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成效,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聲請撤銷,附此敘明。
五、沒收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已有明定。復按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刑法第219條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附表一編號1至7、附表二編號1至10所示要保文件,因已遞交南山公司,而非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惟其上之「乙○○」之署名29枚,係屬偽造之署押,業經被告於本院中坦認不諱,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㈡經查,被告於事實欄一㈠所侵占之現金30萬元,為被告之犯
罪所得,因被告業與告訴人乙○○、丁○○達成調解,應按期賠償告訴人乙○○、丁○○,此有本院109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2076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諭知被告應履行上開調解條件為本案緩刑負擔,倘被告違反前揭緩刑附帶條件,亦得依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是本院認前揭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仍諭知沒收被告上揭犯罪所得,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丙○○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李淑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保單編號Z000000000(告證8、11)】┌─┬────────┬───────┬─────────┬───────┐│編│文件名稱│欄位或位置│偽造之署押及數量│備註││號││││(所附卷頁)│├─┼────────┼───────┼─────────┼───────┤│1│外幣人身保險要保│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桃園地檢署108│││書(B版)├───────┼─────────┤年度他字第2492│││(107.4.12)│被保險人同意欄│「乙○○」署名1枚│號卷第21、37頁│├─┼────────┼───────┼─────────┼───────┤│2│保險金分期定期給│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1頁│││付約定書├───────┼─────────┤反面、第37頁反│││(107.4.12)│被保險人欄│「乙○○」署名1枚│面│├─┼────────┼───────┼─────────┼───────┤│3│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2、│││資型人身保險匯率│││38頁│││風險說明書││││││(107.4.12)││││├─┼────────┼───────┼─────────┼───────┤│4│保戶權益確認書│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2頁│││(107.4.12)├───────┼─────────┤反面、第38頁反││││被保險人欄│「乙○○」署名1枚│面│├─┼────────┼───────┼─────────┼───────┤│5│客戶適合度調查評│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3、│││估表│││39頁│││(107.4.12)││││├─┼────────┼───────┼─────────┼───────┤│6│e化投保同意書│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4頁│││(107.4.12)├───────┼─────────┤反面、第40頁││││被保險人欄│「乙○○」署名1枚││├─┼────────┼───────┼─────────┼───────┤│7│財務問卷│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5頁│││(107.4.18)├───────┼─────────┤、第40頁反面││││被保險人欄│「乙○○」署名1枚││├─┼────────┼───────┼─────────┼───────┤│8│保險費付款授權書│要保人欄│其上「乙○○」署名│同上偵卷第25頁│││(107.4.12)││1枚為本人親自簽名│反面、第41頁│││├───────┼─────────┤││││授權人欄│其上「乙○○」署名││││││1枚為本人親自簽名││├─┼────────┼───────┼─────────┼───────┤│9│新契約取消暨撤銷│要保人欄│其上「乙○○」署名│同上偵卷第26頁│││申請書││1枚為本人親自簽名│、第41頁反面│├─┴────────┴───────┴─────────┴───────┤│總計偽造「乙○○」署名12枚│└────────────────────────────────────┘【附表二:保單編號Z000000000(告證9、12)】┌─┬────────┬───────┬─────────┬───────┐│編│文件名稱│欄位或位置│偽造之署押及數量│備註││號││││(所附卷頁)│├─┼────────┼───────┼─────────┼───────┤│1│外幣人身保險要保│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8、│││書(B版)├───────┼─────────┤43頁│││(107.6.14)│被保險人同意欄│「乙○○」署名1枚││├─┼────────┼───────┼─────────┼───────┤│2│保險金分期定期給│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8頁│││付約定書├───────┼─────────┤反面、第43頁反│││(107.6.14)│被保險人欄│「乙○○」署名1枚│面│├─┼────────┼───────┼─────────┼───────┤│3│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9、│││資型人身保險匯率│││44頁│││風險說明書││││││(107.6.14)││││├─┼────────┼───────┼─────────┼───────┤│4│保戶權益確認書│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29頁│││(107.6.14)├───────┼─────────┤反面、第44頁反││││被保險人欄│「乙○○」署名1枚│面│├─┼────────┼───────┼─────────┼───────┤│5│客戶適合度調查評│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30、│││估表│││45頁│││(107.6.14)││││├─┼────────┼───────┼─────────┼───────┤│6│被保險人監護宣告│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31頁│││詢問事項├───────┼─────────┤反面、第46頁反│││(107.6.15)│被保險人欄│「乙○○」署名1枚│面│├─┼────────┼───────┼─────────┼───────┤│7│e化投保同意書│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32、│││(107.6.14)├───────┼─────────┤46頁││││被保險人欄│「乙○○」署名1枚││├─┼────────┼───────┼─────────┼───────┤│8│保險單簽收單│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32頁│││(107.7.15)│││反面、第48頁│├─┼────────┼───────┼─────────┼───────┤│9│財務問卷│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33、│││(107.6.14)├───────┼─────────┤47頁││││被保險人欄│「乙○○」署名1枚││├─┼────────┼───────┼─────────┼───────┤││保險費付款授權書│要保人欄│「乙○○」署名1枚│同上偵卷第33頁│││(107.6.15)├───────┼─────────┤反面、第47頁反││││授權人欄│「乙○○」署名1枚│面│├─┼────────┼───────┼─────────┼───────┤││保險單終止契約申│要保人欄│其上「乙○○」署名│同上偵卷第34頁│││請書││1枚為本人親自簽名││├─┴────────┴───────┴─────────┴───────┤│總計偽造「乙○○」署名17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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