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48號再審原告 王岑甄 (原名 王裔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長谷海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民國102年10月24日102年度小上字第49號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此並為再審之訴所準用。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長谷海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小上字第49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是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000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