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稚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稚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稚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不受保安處分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之限制,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2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1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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